隋唐女性的遗言中如何进行经济安排
遗言体现了逝者的人生总结、社会认识、生命感悟、处世态度、思想智慧,我们可以通过遗言,解读多方面内容。
隋唐时期,女性社会地位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相对较高,从她们的遗言中可以发现不同身份女性临终前的关注内容以及不同类型的生死观和临终心态,从而为研究隋唐社会提供另一视角。
以下撷取几则隋唐女性对身后财产安排以及其他相关经济问题安排的遗言,一窥当时女性的生活及其精神面貌。
财产分配是死者临终前所关心的一项重点内容。有男性在生前留下遗令预分财产,如太原元谋功臣刘弘基(582-650)、开元宰相姚崇(650-721)。就女性而言,她们能自由处置的财产多为衣服首饰之类的个人物品。一些女性临终前将其财物送给亲人或其他需要之人。第二章38号汝州长史崔暟之妻、安平县君王媛(648-721),精阴阳历算之术,“自刻讳年”。卒前月余初不豫之际,便“发箧中缣䌽,遗亲亲告别”。第三章附录2号兵部郎中张具瞻之妻卒于永泰中(765-766),因其长媳郑氏(723-779)随夫仕宦“在远”,她出一箱衣谓侍者曰:“长新妇至与之,表吾平生知其纯孝也。”赠长媳以衣服。第二章29号试太常寺协律郎郑当之妻王缓(807-833)绵历抱疾之时,命女奴将自己的衣服首饰之具送人,以免浪费。第三章51号沙州尼灵惠(?-865)临终留下遗书,灵惠有弟弟、外甥、侄子,并无房产,只有家生婢子一名威娘,将其留给侄女潘娘。
还有一些女性选择将个人物品施赈。第二章33号左台殿中侍御史李巢之母韩氏(600-675),“临终之日,尤多素俭,凡旧衣服,皆令施赈”。其子敬遵遗命,务从节省。第一章48号司农少卿柳泽之女柳婉(720-732),临终之前,“凡有衣资,皆令舍施” 。第三章4号凤翔府麟游县令李钦说之妻赵氏(838-871),将临大渐,“舍服用于功德,愿济幽冥”。
三、丧葬花费
唐代处于中古盛世,流行厚葬,因其为流行做法,唐人极少在遗言中提及于此。遗言以礼厚葬的典型之例是第三章32号威郡人若干元之妻郭氏(?-762)。她50余岁卒于代宗初,是安史之乱的见证者,很可能因担心子女因政局动荡将丧事从简,故而在临终时向儿子提出以礼安葬的恳求,希望“生事以礼,死葬以礼”。不希望儿女将其草草安葬。其子依嘱,车马如云,安葬亡母。尽管唐人留下厚葬遗言数量较少,但唐人如果在平时或遗言中未提及薄葬自己,大都可以视之为遵循常规,进行厚葬,其子女也会将之视为孝亲而尽力厚葬。
要求薄葬的遗言因不符合常规做法,在唐代墓志中反而被特殊强调而记录下来。正如涂宗呈所指出的:唐人要求薄葬的遗言,常会被墓志记录下来,且往往会特别表明是死者自身的要求,读起来好像是家人尤其是子女的自我辩护,或许是要借此避免被冠上不孝的罪名。他还指出遗言具有的约束力:唐代社会风气以厚葬为主流,要用薄葬的方式是要冒着一定风险,所以常会被墓志记录下来,由此可见死者遗言还是有一定影响力,约束家人作法。唐人遗言中常见提及薄葬,女性遗言薄葬者有43人,提及具体要求者有30例。从这些薄葬遗言来看,唐人眼中主要的薄葬,主要体现在入殓衣服、棺椁等丧葬器具、陪葬的物品、祭祀用品等方面节约用度,以减少经济支出。
入殓衣服的俭省,主要体现于遗言敛以时服。第一章17号奉冕直长源氏侧室赵懿懿(646-666)、第三章36号魏州司马卢璥继室李晋(653-725)、第三章25号王晓之妻崔淑(693-726)、第一章51号右补阙高盖夫人刘宝(713-755)、第二章6号遂州刺史侍御史钱府君夫人万俟氏(723-791)、第三章47号荣管经略招讨处置使李荣初夫人王氏(732-794)在遗言中均提到敛以时服,即当季所穿的衣服。王维为鲁郡任城县尉河东裴回(705-743)撰写的墓志铭中提到“家贫,祭以枣脯,殓以时服”。可知下葬“殓以时服”者是家贫之人薄葬的一种表现。裴回虽出身冠族,祖父裴思义曾任户部、吏部侍郎、河东郡太守,但其本人“官才一命”,只做了一任官,并未积累多少家产,天宝二年(743)39岁便卒于西京新昌坊私第。同时其家庭负担很重,其妻之前先已亡故,卒时“慈母在堂,诸弟未仕,儿未有识,女且婴孩”。王维言其家贫,诚不为虚。贫户亦能做到的敛以时服,在中高层官员之家眼中,自然属于薄葬范畴。另外,第三章34号纪王妃李慎妃陆氏(631-665),易箦之初,要求“送终之礼,才使具于楸衣;居丧之制,不许越于苫寝”。
俭省丧葬器具,也是薄葬的表现,包括棺椁的使用与否及其材质。第一章26号进士孟启之妻李琡(837-871),遗书薄葬:“凡衾禭之具,涂刍之列,靡不毕留其制度。俭约下逼,谦觳难遘。”从衾禭到涂车、刍灵,均要俭约。第一章1号唐太宗长孙氏(601-636)临终与太宗诀别,要求“因山而葬,不须起坟,无用棺椁,所须器服,皆以木瓦,俭薄送终”。第一章17号奉冕直长源府君之妾赵懿懿(646-666),“遗言敛以时服,不棺椁”。第二章41号中书令崔知温之妻杜德(644-718),遗令葬唯瓦木。第一章36号西京法云寺禅师尼辩惠(702-754),遗言棺薄窆。润州长史程怀宪夫人崔氏(?-784)“遗令薄葬,死事□□,敛手足形,无用器备。”第二章6号钱府君夫人万俟氏(723-791)遗言:棺以凡材,不瘗珠玉。第一章13号行内侍省内给事宋公之妻张威德山(756-811),遗言子弟亲党“葬事凶具,不要全至华饰。”第一章53号长安崇敬寺临内外坛大德尼寂照(753-825),“遗命以素□(辇?)载丧,不事华饰”。第三章37号刘处士之妻梁氏(794-849)在遗言中提到素棺薄葬,即棺材之上不需要有花纹装饰,务从俭薄。
有的女性在遗言中要求陪葬物品和祭祀物品要简单。第一章21号太子左春坊典设局典设郎郑公之妻崔氏(689-755)疾亟,谓其夫曰:“多藏厚亡,圣师所诫。”第二章14号左武卫司戈宋某之妻慕容氏(715-739),大渐之前遗言:“敛以纯衣,奠以素馔,散分私情,踵合常规。”
一些女性在遗言中提出丧事薄葬的总体原则为“称家有无”。第三章47号荣管经略招讨处置使李荣初夫人王氏(732-794)遗言提到“丧事称家有无,靡至伤生,罔有殚财”。第二章75号泗州仓曹参军刘府君夫人张氏(792-857)遗命再三提及“俭薄营葬,勿遣妨生。”第一章42号杨知退夫人卢氏在遗言中提到“古人之制,所贵称家。送终之仪,不尚虚饰。”反对“以今日之事而务丰费以为”。三人都提出只要用家中所有之物处理其后事即可,不必另行购置。与遗言敛以时服的唐代女性阶层相比,提出“丧事称家有无”、不要以死妨生者,分布阶层并不广泛,三位女性均为中层文官或武官之妻,可知对于唐代中层官员之家来讲,其家眷去世时,家中所有器物等一般可以满足符合其身份的丧葬礼制。
四、关心家业
第三章76号虔州赣县尉蒋之孙蒋氏(773-841),病卧半年多,知大期向终,顾谓其子曰:“吾气力顿衰,殆将不起。夫礼节廉让,汝粗知也,吾终之后,汝主奉家业,当谨节温勤,无至哀毁,此即吾瞑目无忧。”蒋氏在临终十分重视日后家业的维系,这关系到后代的生活质量,故对儿子殷殷嘱托。
(节选自上海古籍社《离形去智,无累乎物:遗言中的隋唐女性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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