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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从公平正义到全面依法治国


■以十九大提出的“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为抓手,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18年6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具有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进行宪法解释、推动合宪性审查和加强宪法教育等方面的职责。上述各项举措真正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所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要求落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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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年。改革开放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发展同步推进的,其政策源头是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们党历史上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其意义不亚于遵义会议。十一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了,要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个时代主题上来,从而开辟了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站起来”走向“富起来”的时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确立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政方针的同时,明确了要搞改革开放、要搞经济建设,必须遵循法制,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要使党和国家事业各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时期法制建设乘着改革开放的东风,迎来了崭新发展的新时代。1979年7月1日通过的7部重要法律,恢复了1966年至1976间被破坏了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以对1978年宪法修改为契机,全面恢复了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同时,把实践证明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具体制度加以完善,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以1982年现行宪法的通过为起点,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调整了自身的结构,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突出了现代法治国家相对于公民权利的手段性,理顺了国家、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凸显了走向改革开放的中国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现行宪法诞生以后,以宪法为基础,国家加大了立法的力度,着手建立完善的执法机制,对司法体制基于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进行有效的改革,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生命力。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第一次将“民告官”的制度引入法律,使得公民权利与国家机关的权力第一次在司法审判机制面前有了平等的法律地位。社会公平正义首先在司法审判领域得到了突破。随后在行政诉讼制度的推动下,政府的行为开始关注法治的要求,到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之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这些令人耳目一新的名词走进了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政府的行为在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正当等依法行政价值的约束下,逐渐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在法治的原则渗透到政府行为的所有领域之后,法治的要求又被引入了立法领域。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到2010年年底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此,我国的立法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到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期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个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以法律法规为主干,涉及宪法和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上全面发展的快车道,人们对法治的期待不仅局限于在司法审判中的个别社会正义的实现,而是要追求整个国家制度层面的法治化。


     党的十八大在全面系统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基础上,对进入新时代应当遵循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作了全新的表述,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新理念,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被放到了同一个制度平台加以全面和系统地建设,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也适时顺势地升级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价值要求,特别是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司法公正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接再厉,审议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该决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设计从总体上予以提升,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进行了全面和系统地阐述,提出了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五大法治实践体系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体框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五项基本原则,包括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中国国情出发等价值要求,并以问题为导向,提出了法治改革的一百九十几项措施。可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实现了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理念的全面飞跃,真正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正确地处理了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全面和系统地勾画了法治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和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


     党的十九大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依托,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侧重点上提出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主张。年初胜利闭幕的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高度评价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重大成就,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力统一。以十九大提出的“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为抓手,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18年6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具有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进行宪法解释、推动合宪性审查和加强宪法教育等方面的职责。上述各项举措真正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所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要求落到了实处。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中增设了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至此,以尊重宪法权威为核心,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法治工作进入了一个高质量的发展阶段,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法治目标指日可待。


     回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过去40年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从最初认真总结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经验教训、通过宪法和法律关注公民基本权利,努力实现社会正义,到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从制度上整体推进法治建设,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宣传教育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行动纲领,对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提出了更高的制度期待,对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两步走目标相适应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进行了科学和富有成效的规划和设计,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为进入新时代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打下了扎实的法治基础。



   来源: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青年报(2018年10月08日 02版)

审核:沙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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