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曝光台】有财产拒不履行 8对夫妻被曝光!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失信曝光台
为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共同惩戒失信行为,进而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我院将创建“失信曝光台”,通过各大媒体平台及我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敦促执行公告,重点选取有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向我院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线索。
本期关键字:
8对夫妻被执行人
第一批失信曝光名单为8对夫妻被执行人,均为东莞本地人,执行标的从3万余元到229万余元,其中2对夫妻更是涉及多宗债务。我院经查询发现,他们或名下有房产、车辆等财产,或有租金、工资等收入,但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如我院11宗案件的被执行人、东莞市桥头镇本地男子曾永雄,做生意借遍7位朋友共计200多万元逾期不还,有房屋出租、有租金收入,到了法院执行阶段却仍拒不履行,也不向法院申报财产,现我院将其列入首批曝光名单进行重点曝光,其妻因为其借款担保也被列为其中两宗案件的被执行人,与丈夫一同“上榜”。
同时,我院已将该批曝光的被执行人全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在曝光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敦促执行公告
各案件被执行人: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严厉打击失信被执行人,营造诚信守法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有财产拒不履行等严重、恶劣情形的如下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各案件被执行人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8年6月4日
1.东莞市桥头镇曾永雄、邓小媚夫妇
姓名:曾永雄
性别:男 年龄:48
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沙边二巷6号
公民身份号码:
44252719691113****
案号:(2018)粤1973执4475、4476、4531、4533、4534、4535、4536、4537、4538、4539、4540号
判决义务:支付案款本金共计2290634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有房屋出租,有租金收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电话:丘法官 0769-89808445
姓名:邓小媚
性别:女 年龄:47
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向阳路7号二楼内二
公民身份号码:
44252719701109****
案号:(2018)粤1973执4475、4476号
判决义务:支付案款本金共计559876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有房屋出租,有租金收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电话:丘法官 0769-89808445
2.东莞市常平镇李泽洪、萧嘉敏夫妇
姓名:李泽洪
性别:男 年龄:30
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新南西五巷4号
公民身份号码:
44190019870731****
案号:(2018)粤1973执1951号、(2018)粤1973执2026号、(2018)粤1973执2025号、(2018)粤1973执恢1930号、(2018)粤1973执恢2215号
判决义务:偿还案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案件执行费,合计443215.50元。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与其母亲共同持有一套房产,由其母亲居住,但被执行人拒绝配合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
举报联系电话:谢法官 0769-89808289、89808277
姓名:萧嘉敏
性别:女 年龄:27
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商业大街112号
公民身份号码:
44190019900902****
案号:(2018)粤1973执2026号、(2018)粤1973执2025号、(2018)粤1973执恢1930号、(2018)粤1973执恢2215号
判决义务:偿还案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案件执行费,合计401866.50元。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与李泽洪系夫妻关系。李泽洪与其母亲共同持有一套房产,由其母亲居住,但被执行人与李泽洪拒绝配合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
举报联系电话:谢法官 0769-89808289、89808277
3.东莞市凤岗镇李志敏、罗小欢夫妇
姓名:李志敏
性别:男 年龄:35岁
住所地:东莞市凤岗镇新村21号
公民身份号码:
44190019830218****
案号:(2018)粤1973执恢725号
判决义务:偿还案款387048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有工资收入,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电话:魏法官 0769-89808996
姓名:罗小欢
性别:女 年龄:31岁
住所地:东莞市凤岗镇塘沥碧湖村19号
公民身份号码:
44190019870201****
案号:(2018)粤1973执恢725号
判决义务:偿还案款387048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未向法院依法申报财产,违反法律规定,且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电话:魏法官 0769-89808996
4.东莞市东坑镇卢汉铭、曾静夫妇
姓名:卢汉铭
性别:男 年龄:45
住所地:东莞市东坑镇长安塘
公民身份号码:
44190019730410****
案号:(2018)粤1973执恢2400号
判决义务:偿还案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合计163746元。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电话:冼法官 0769-89808562
姓名:曾静
性别:女 年龄:45
住所地:东莞市东坑镇长安塘
公民身份号码:
43292219731225****
案号:(2018)粤1973执恢2400号
判决义务:偿还案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合计163746元。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电话:冼法官 0769-89808562
5.东莞市黄江镇、厚街镇卢福新、李妙南夫妇
姓名:卢福新
性别:男 年龄:35岁
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
公民身份号码:
44190019821224****
案号:(2017)粤1973执10308号
判决义务:偿还案款150000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拒不签收执行通知书、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
举报联系电话:魏法官 0769-89808996
姓名:李妙南
性别:女 年龄:35岁
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
公民身份号码:
44190019820618****
案号:(2017)粤1973执10308号
判决义务:偿还案款150000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拒不签收执行通知书、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
举报联系电话:魏法官 0769-89808996
6.东莞市横沥镇陈惠兴、袁伴兴夫妇
姓名:陈惠兴
性别:男 年龄:60
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村头
公民身份号码:
44252719580823****
案号:(2018)粤1973执恢736号
判决义务:偿还案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合计121626元。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有房屋出租,并有租金收入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电话:冼法官 0769-89808562
姓名:袁伴兴
性别:女 年龄:60
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加工厂宿舍5号
公民身份号码:
44252719581219****
案号:(2018)粤1973执恢736号
判决义务:偿还案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合计121626元。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有房屋出租,并有租金收入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电话:冼法官 0769-89808562
7.东莞市樟木头镇蔡新年、蔡伟芬夫妇
姓名:蔡新年
性别:男 年龄:46岁
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
公民身份号码:
44190019720901****
案号:(2018)粤1973执85号
判决义务:应偿还案款本金共计50000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名下有车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电话:唐法官 0769-89808112
姓名:蔡伟芬
性别:女 年龄:44岁
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
公民身份号码:
44190019740415****
案号:(2018)粤1973执85号
判决义务:应偿还案款本金共计50000元及利息
失信行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名下有车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电话:唐法官 0769-89808112
8. 东莞市横沥镇香耀昌、梁妙玲夫妇
姓名:香耀昌
性别:男 年龄:50
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六甲第一村民小组59号
公民身份号码:
44252719685016****
案号:(2017)粤1973执恢827号
判决义务:偿还案款、利息、诉讼费,合计费用 38918.19元。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电话:杜法官 0769-89808584
姓名:梁妙玲
性别:女 年龄:51
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六甲第一村民小组59号
公民身份号码:
44252719670520****
案号:(2017)粤1973执恢827号
判决义务:偿还案款、利息、诉讼费,合计费用38918.19元。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举报联系电话:杜法官 0769-89808584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过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欢
迎
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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