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替朋友跑个车,帮个忙,没想到会出事”撞塌杭州庆春路天桥案判了
4月30日上午,江干区人民法院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判处撞塌杭州庆春路天桥的2名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马某某,男,1993年生,安徽人,是特种设备运输行业的一名“新手”。马某某年幼丧父,小学文化程度,事发前,他的孩子刚出生不久。龙某某,男,1973年生,安徽人,小学文化程度,此前为某运输公司货车司机。
庭审中,被告人马某某陈述:2015年1月他拿到驾驶证,但平时只跑跑普通货运,并没驾驶过重型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案发当晚的重型车辆是其第一次驾驶,装载的是盾构机。“我只是替朋友跑个车,帮个忙,没想到会出事。”马某某说。
在装载盾构机时,马某某已留意到车辆的宽度已经超宽,但对货物的高度并未测量。案发时,马某某也并未观察到天桥的限高标志,也未留意到龙某某驾驶的前车与天桥刮擦产生的火花,遂跟了上去。事发后,马某某报了警。
被告人龙某某陈述,案发前他清楚车辆装载高度已有4.9米,而出发前收到的“通行证”上写明了限高4.5米,龙某某觉得,按以往跑货运的经验判断,“只要不超过5米,超高一点,问题应该不大。”事发时,驾驶前车的龙某某并未察觉到车辆与天桥的刮擦,因此继续往前行驶。
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被告人龙某某驾驶的前车在经过天桥时,已因装载的盾构机超高,刮擦到人行天桥箱梁底部并致桥身晃动。随后,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的后车继续往前行驶,与人行天桥再次发生碰撞,导致部分桥体坍塌并压住挂车。桥体坠落物将行经该处的两辆小轿车砸损,无人员伤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龙某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应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做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前消息:
4月13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肇事单位上海某机械公司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负责人王某某作出罚款1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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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日报编辑:郑莹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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