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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不缺位 “从头再来”不再是奢望

浙江在线 2021-01-20


(检察官向司法救助对象了解企业恢复生产情况)


“当前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各家政法单位组团对你进行救助,30万元救助金将打入你的账户。”近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救助申请人刘某仁作出国家司法救助的决定,以切实行动帮助刘某仁经营的蛙蛙乐园家庭农场走出困境。


事情要从2015年说起,当年的10月14日,因农业生产作业用水等长期矛盾,张某某将五瓶“灭扫利”(化学名为“甲氰菊酯”)倒入刘某仁石蛙养殖场引水口上游,造成养殖场内的石蛙基本死亡。2017年,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执行不能损失惨重,企业举步维艰


由于初期勘验检察过程中,相关部门未对被害人刘某仁的死亡种蛙、幼蛙和石蛙蝌蚪进行明确清点或称重,便将死亡石蛙进行处理。后期鉴定对死亡石蛙规格型号、数量及重量无法确认,导致其损失无法固定,最终证据链断裂。因而,刑事判决虽尘埃落定,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却因证据不足不被予以支持。


2019年,刘某仁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根据原相关部门对现场勘查确定的养殖池面积、死亡石蛙装筐筐数、证人证言、专家指导意见等综合证据,确定原告合理损失,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2.05万元(已支付20万元),然而张某某并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企业损失惨重,银行资金借贷……接踵而至的经济压力让刘某仁举步维艰。


检察合力助推,企业在困境中“从头再来”


一直以来,景宁县检察院积极引导相关部门对死亡石蛙的数量重量进行固定,纠正违法行为,同时密切关注民事赔偿案件动态,致力于相关矛盾的化解。2020年,景宁县检察院多次上门走访,认真倾听诉求及企业经营困难,并主动对接县农业农村局,促成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采购部分石蛙种苗用于增殖放流,以缓解其资金还贷和生产作业的双重压力。


刘某仁渐渐重拾办企信心,心情趋向平和。办案人员主动出击,打破各自为阵的救助模式,由县委政法委牵头,检察院、法院联合向刘某仁实施司法救助30万元。


办案就是办人生。正如办案检察官所说“办好每一起司法救助案件是我们应尽的责任,用心去守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希望之光也是我们前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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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景宁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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