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进口冷链食品上市销售,这4个条件缺一不可!
日前,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闭环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工作方案的通知》,部署进口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闭环管理和集中监管仓建设工作。
《通知》强调“四个不得”要求,即“没有检验检疫证明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核酸检测报告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消毒证明不得上市销售、没有‘冷链食品溯源码’不得上市销售”。
《通知》明确:
浙江将紧扣“物、人、环境”三维度,对通过浙江口岸进入或外省流入省内储存、加工(分包)、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实施闭环管理。
凡不能提供入关环节消毒证明或省外规范化核酸检测和消毒证明的,一律运抵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获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并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后,方可出仓。
各设区市政府将组建“1+1+1”三支专业队伍负责公共集中监管仓管理,即:
由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海关、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乡镇(街道)等部门组成的行政队伍;
有资质消毒公司的专业人员组成的消毒队伍;
有资质核酸检测机构专业人员组成的采样检测队伍。
各地集中监管仓投入运行时间,以各市疫情防控办公告时间为准。
消费者可使用支付宝扫描“冷链食品溯源码”查询“三证”信息,发现不相符的可向监管部门举报。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还将升级“浙冷链”功能,实现一键举报和微信、“浙里办”等多用户端查询。
日前,省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已就全省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闭环管理和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建设等事项,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全面物防工作进行部署。
将对“物、人、环境”的三大闭环管理以问题为导向,明确制度规范,细化部门职责,落实保障要求。在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建设方面,将根据时间表进度,立足现有加快布局,科学调度对标建设,着力规范流程管理,并提供充分配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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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卢文红
编辑:郑莹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