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价低与现状不符
文章导读
《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 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我国山东、陕西、吉林等省市近日也陆续出台政策推行阶梯水价。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王慧军 关易辰
●无论从国际横向比较还是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占比上看,我国水价都处于较低水平
●我国水价以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构成,存在社会资源浪费、虚报成本等问题,以致于陷入“亏损—调价—再亏损—再调价”的恶性循环
●供水必须实行严格的价格管制,不能放任由市场来解决,不应纯粹追求高额的投资回报
●我国在水价结构和模式上大多实行单一的以量计收制,不反映用量的多少、水质的好坏,也无法体现水资源的季节差异
《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 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我国山东、陕西、吉林等省市近日也陆续出台政策推行阶梯水价。
合理的水价作为调节水资源配置的重要经济杠杆,能够起到防治水污染与节约水资源、筹集资金、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水价调整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国外水价的调整经验如何,有哪些可以借鉴?
水价上调趋势仍将维持
从国际横向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占比上,都处于较低水平
我国现行水价政策由中央、省级和市级3级政府制定,水资源定价采用“四元”水价体系(水资源费、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和污水排污费)和5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组成。
目前,我国城市供水大多采取特许经营,水务公司拥有使用自然水资源、直接收取水费等权利。在水费定价上,按照成本+税金(以及法定水费)+合理利润模式。
以全球范围来看,我国的水价无论从国际横向比较还是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占比上看,都处于较低水平。
根据2008年国际水务情报机构(Global Water Intelligence)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进行的全球水价调查结果来看:与全球平均水平相比中国的供水水价为世界平均的17%;污水处理价格为平均水平的14%;综合水价为平均水价的16%。因此,我国的水价在全球范围内处于较低水平。
以水价占居民收入比重来看,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目前我国居民水价支付费用占我国城镇职工平均可支配收入约0.7%,低于全球平均的1%~3%。这也表明我国水价拥有较大的上涨空间。
我国较低的水价与水资源紧缺的现状不符,同时也不利于提高供水标准。由于我国水价由市级物价部门负责调整,而非如电价需通过国家发改委进行调整,这也减小了水价调整的难度。自2012年起,部分城市已完成水价的上调,预计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城市完成实质性的水价上调。总的来看,我国水价上调的趋势仍将维持。
国外如何定水价?
建立水价管制专门机构,确定居民水价的可承受能力标准,进行合理管制
我国目前的成本定价法是政府定价,以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构成,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定价方法存在着社会资源浪费、虚报成本等问题,以致于陷入到“亏损—调价—再亏损—再调价”的恶性循环中。
世界各国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和水资源禀赋的差异,水价的管理体制、形成和运行机制不尽相同,各有特点。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在水价制定过程中,对居民的承受能力普遍给予了高度关注,建立了水价管制的专门机构,并通过确定居民水价的可承受能力标准,对居民水价进行合理的管制,取得了较好效果。
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对于居民可承受能力的标准提出指导原则,即在水务设施服务社区内,家庭水费年度总支出不应超过家庭税前收入的2.5%,并将社区根据人数划分为3类,同时给出不同社区可承受能力的基准线与上限。各州基于这个指导原则,并结合自身情况确定具体的居民可承受能力衡量方法。
英国在实践中把水费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3%作为标准,高于3%被认为是不可承受的。英国对水价上限的规定是使具有垄断性的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的价格既保持公平,又对企业有提高效率的激励。
法国政府十分重视用水户对水价管理的共同参与和民主管理,水价运行和调整的过程是完全透明的。用户对服务和收费提出的投诉能及时得到解决并反馈。共同参与、对话方式和听证会制度是法国制定水价标准和征收水费的重要保证和有力措施。
加拿大在水价定价时,将水的综合成本与用户的支付能力与愿望综合考虑,最大程度地谋求用户的理解与合作。加拿大水价运行机制是依靠政府补贴维持低价,水价的制定、运行和调整基本上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予以确定。
通过对发达国家居民水价管制的研究,关于水价与用户承受能力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水价管制的核心实际上是在综合考虑经济、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供水企业和用户利益的平衡。供水作为典型的公共事业,无论是为了保护居民利益,还是为了节约用水、保护环境,都必须实行严格的价格管制,不能放任由市场来解决,且行业属性决定了其不应纯粹追求高额的投资回报。
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水价管制的专门机构,对水价政策进行研究、实施和透明管理。
上述发达国家在居民水价问题上均将居民的可承受能力作为最重要的管制考量因素之一,并对宏观上的居民可承受能力与微观上的居民可承受能力进行了区分。
水价体系应包含哪些内容?
政府应重视居民可承受能力问题,科学制定水价标准,构建灵活经济的水价结构和模式,重视信息透明
我国在居民水价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水价管制实践也还在不断探索中。发达国家在水价管制中重视居民可承受能力的经验做法,对我国水价政策制定有以下启示:
政府应切实重视在水价制定中居民可承受能力的问题。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在居民用水定价中均将用户可承受能力作为重要权衡标准。我国政府在居民水价制定中只有充分重视居民可承受能力,才能更好地提供供水服务。
政府应深入研究,科学制定水价的具体标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必须充分考虑到居民的收入分布和收入差距,对居民收入或可支配收人进行分组划分,详细研究和掌握居民水费支出在居民收入或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对居民水费负担进行更客观的评估,并为制定保障低收人家庭生活用水等相关补充性政策提供依据。
构建灵活经济的水价结构和模式。发达国家根据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发展情况采取不同的水价结构和模式,实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体现社会公平的目标。概括起来有统一水价、累退水价、固定水价和累进水价4种。我国在水价结构和模式上大多实行单一的以量计收制,不反映用量的多少、水质的好坏,也无法体现水资源的季节差异。
因此,我国可以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水价结构和模式,在保证供水效率的同时,体现水的资源性特点,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既要考虑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又要考虑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在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同时,充分保证用户的基本需求,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政府要重视居民用水的成本和价格的信息透明。从发达国家经验做法来看,我国政府在水价制定过程中应尽可能的实现信息透明和民众监督,减少社会舆论的误解和民众的反对,建立健全可持续的水资源定价和系统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