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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话题再热产业高峰论坛 污水处理企业集体吐槽

文章导读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简称78号文),自2015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后返还70%,即需要交纳30%的増徝税。这意味着污水处理、再生水等免增值税的政策被取消。政策出台后,引起了行业内的众多争议。7月17日晚上,E20环境平台针对此话题的一篇微信分析稿在短短几个小时,就突破了上万次点击。18日,“2015中国环保产业高峰论坛”上,此事再次成为热议话题。


来源:E20环境平台 作者:谷林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简称78号文),自201571日起,征收增值税,后返还70%,即需要交纳30%的増徝税。这意味着污水处理、再生水等免增值税的政策被取消。政策出台后,引起了行业内的众多争议。717日晚上,E20环境平台针对此话题的一篇微信分析稿在短短几个小时,就突破了上万次点击。

7月18日,在环境商会主办的“2015中国环保产业高峰论坛”上,此事再次成为热议话题。在第二个演讲单元,三位企业代表的观点,被认为代表了行业心声,引发现场参会者热烈鼓掌。

兴蓉集团董事长杨光认为,当前国民环保意识普遍高涨,政府的环保责任也越来越强,环保产业正迎来重大发展机遇。去年污水处理费上调,雷声大雨点小,还没感受到好,增值税政策就来了。

他介绍,以2014年为例,如果按照新政策,兴蓉投资一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净增加2800万元。这是一个巨大的压力。当全国亟需提高环保意识、增加环保责任,要求加大环保投资的时候,这个政策出台,实在让人不解。

“也许政策是为了整合、规范市场”,但接受中国水网采访时,杨光还是觉得,“操作过于简单了”。“这个政策一出,一下子把企业之前享受到的东西给剥夺了。国家想支持行业发展,不能散点式打针,需要有系统规划措施。”

柏林水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阿蕾对此深表赞同。她认为,环保行业一直是一个保本微利的行业,本来利润就不高。环保行业要想往前发展,污水企业想要走得更远,还是需要更多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按现在的政策,企业很大一块利润将被扣掉。如果没有基本的支持和鼓励,企业可能就没有太多的动力去做更多创新。

对此,新任环境商会常务副会长、博天环境集团董事长赵笠钧介绍,很多企业在讨论这个问题,新的政策突然增加了投资企业的费用,企业家们多表示是为重大利空。他猜测,此次增值税政策出台,估计是政府认为污水处理不是资源消耗的单元,而是能源的产出者。之前都是增值税免征,忽然又进行征收。政府一刀切,做得过于快速。环保行业需要多方一起帮助呼吁政策能有更好地完善。”

为进一步深入探讨此话题, 7月21日, E20环境平台特举办“铿锵三人行”,聚焦财政部78号文,围绕污水处理企业开征增值税等话题,邀请傅涛等行业专家,以及北控水务、桑德、北排、中法水务等影响力企业代表,展开深入探讨,为国家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政策献言献策。

欢迎关注、参与!

联系人:

谷林-微信号:gulin2013

李晓佳-微信号:woshi886



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七、本通知自20157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同时废止。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612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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