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0研究院解读北京农水标准:分类分档 依然“最严”
日前,北京市正式发布《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不仅对排放限值进行了分类分档,在指标的设置上比GB18918-2002以及《北京城镇污水排放标准》(DB11/890-2012)也大大简化,而处理水量和排水去向所对应的标准划分得更加明确。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郭慧
新年伊始,北京市就正式发布了《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这对于没有国家排放标准的农村污水领域,值得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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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污水领域,国家一直没有发布相关的国标,除了已经发布地方标准的几个省市之外,其余大部分地区执行的标准五花八门,其中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20922-2007),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1-2002)等,足可见各地甚至是各个项目,对于农村污水排放标准的认识存在较大差距。但根据E20研究院数据分析,大部分村镇的项目还是选择执行城镇污水排放标准,占比高达70%以上。但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是考虑城镇(城市和县城)的水环境状况,包括水质、排水规模以及大规模集中处理所采用的技术工艺等多方面因素而编制的,而农村污水,无论从水质(不稳定)、排水规模(小)甚至是收集的管网(收集难度大)以及末端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工艺相对简单)选择,与城镇污水都存在较大的差别。而上述这些因素,受各地的气候、生活习惯等地域因素影响深重。这也是国家迟迟没有发布统一的国家标准的原因之一。因此,若农村污水项目执行城镇污水排放标准,可能会遇到由于标准过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选择技术复杂、成本高,导致运维难度大,运维资金无法保障等问题。
2018年9月,住建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到,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定,要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并且提出500m3/d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明确了处理规模的界限。并且,根据排放去向的不同(直接排入水体、间接排入水体、出水回用)设置的污染物指标的不同。也易于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水污染防治需求又经济的排放标准。
北京市最新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既是按照通知的思路进行编制。对于新(改、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分一级、二级、三级等三档、一、二级标准又分为A、B标准,分别对应了不同的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设置的包括pH、SS、COD、BOD、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等控制指标。在指标的设置上比GB18918-2002以及《北京城镇污水排放标准》(DB11/890-2012)大大简化,而处理水量和排水去向所对应的标准划分得更加明确。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标准依然延续了北京的“最严”风格,对于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功能水体,规模在50m3/d(含)-500m3/d(不含)的新(改、扩)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要求执行的是一级A标准,出水要求COD 30mg/L、氨氮1.5(2.5)mg/L、总氮15mg/L、总磷0.3mg/L,几乎等同于《北京城镇污水排放标准》(DB11/890-2012)中的B标准,即目前大部分北京城镇污水处理厂所执行的标准,同时高于当前执行的城镇污水国标GB18918-2002中一级A的标准,达到准地表IV类标准。
而此前发布过农村生活污水地方标准的河北、宁夏、浙江、山西、福建、陕西、重庆等省市中,对于排水去向的划分较为明确,而除重庆的地标,其余都未针对处理规模进行详细划分。并且各地最严标准均低于地表IV类治理标准,部分指标也低于城镇一级A标准,如西部地区宁夏,由于经济状况、自然环境等因素,农水标准低于城镇污水标准。
高标准必然带来的技术、运营和资金投入等高要求。据了解,北京共有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1104座,合计处理能力30.61万m3/d,所用工艺70多种,主要包括膜生物反应器(MBR)、人工湿地、活性污泥、生物膜、rCAA、VFL、纯阳氧化、OWT、速分生化等。其中采用膜生物反应器的最多,达641座,占总数的58.1%,其次为活性污泥相关工艺,为100座,占总数的9.1%。各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模式不仅相同,其中包括委托运营,特许经营(BOT)以及村委会自运营、无人职守、施工单位等多种方式。
而无论选择何种工艺以及采用哪种运营方式,面对高出水标准,参与企业以及政府投入势必要增加。但与市政污水不同,目前农村污水的价费机制尚不明确,虽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中提出: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但实践中,由于农户的生活用水习惯,经济状况,以及公共服务无需付费的思维惯性,依然很难向农户收取污水处理费。没有收费来源,即靠纯政府付费的项目,就不可避免的存在政府信用风险。因此高标准对于参与企业来说,对于技术、运营的能力和最终的成本控制就是一个重要考验。
但无论如何,各地陆续出台农村污水地方标准,对于行业的发展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为各地选择合适的技术、更为经济的开展项目以及企业的参与方式提供了依据。
本文作者
郭慧
E20水业研究中心高级行业分析师,北京大学和新加坡国立大学双硕士,目前负责E20研究院水务行业多领域研究,擅长政策、市场和企业发展战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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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洪翩翩、李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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