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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将入法:拟规定产生者付费原则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大会审议。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表示,这次修订工作,将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拟规定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雷崔捷


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京举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大会审议。受国务院委托,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这次修订工作,将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拟规定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对于生活垃圾,草案作出规定:


一是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二是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三是加强生活垃圾处置企业管理,要求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四是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要求产生、收集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五是规定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


六是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将“城市生活垃圾”的表述修改为“城乡生活垃圾”,建立覆盖农村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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