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新希望投资收购兴源环境未申报被罚40万
2019年12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新希望投资集团收购兴源环境未申报,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被罚40万元。1月1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外发布。
来源:中国水网 整理:刘影
中国水网获悉,2019年12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新希望投资集团收购兴源环境未申报,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被罚40万元。1月1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外发布。
2019年3月24日,兴源环境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兴源控股通知,兴源控股拟将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等方式转让给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计本次转让所涉及的股权比例为23.6%,该事项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相关阅读:“卖饲料”的刘永好,买下了兴源环境23.6%股权)。
2019年3月29日,兴源环境再次发布公告称,兴源控股将其持有的23.6%兴源环境股份转让给新希望投资。最终刘永好以14.49亿元股权转让总价,成为兴源环境的实际控制人。
2019年4月17日,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在此之前未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违反《反垄断法》第25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第49条和《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对新希望投资处以4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50号
当事人: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中国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新希望集团大厦2楼203号办公室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9年6月3日对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投资)收购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境)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 新希望投资。2015年在西藏拉萨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中国籍自然人刘永好。新希望投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新希望集团主要业务包括食品与现代农业、房产与基建等。2018年新希望投资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 兴源环境。1992年在浙江杭州注册成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最终控制人为中国籍自然人周立武、韩肖芳夫妇。兴源环境主要从事生态环境建设、市政污水及工业废水治理、环保装备制造、江河湖库疏浚等业务。2018年兴源环境全球营业额为23.16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22.98亿元。
(二)交易概况。
2019年3月29日,集中各方签署协议,新希望投资收购兴源环境23.6%股份。交易完成后,兴源环境由新希望投资单独控制。4月17日,收购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本交易为股权收购。新希望投资收购兴源环境23.6%股权并取得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新希望投资2018年度全球营业额(略),中国境内营业额(略);兴源环境2018年度全球营业额为23.16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22.98亿元,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9年4月17日,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在此之前未获得我局批准,违反《反垄断法》第25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新希望投资收购兴源环境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第49条和《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对新希望投资处以4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为:(略)。
当事方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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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影、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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