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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食品!中山百佳 万家 好又多 大润发等超市被曝光!

2016-10-20 中山日报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天傍晚发布了新的一期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中山一批超市百货酒楼

因售卖问题产品被曝光。

前方高能

全程无图

!!!


01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第九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告:

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2016年第九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的法定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可以免于处罚。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

第九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序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备注

1

万平根(中山市东凤镇鹏泰小沥百货商场经营者)

当事人销售的“芒果肉松蛋卷仔”(生产日期2015-12-28)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不予行政处罚。

履行了法定购进查验等义务,无主观故意性。

2

中山市东升镇众万加百货商场

当事人销售的“袋泡.普洱茶(熟茶)”(规格150g/袋,生产日期2015513日)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不予行政处罚。

履行了法定购进查验等义务,无主观故意性。

3

中山市汇富商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销售的“铁观音”(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15-10-10)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不予行政处罚。

履行了法定购进查验等义务,无主观故意性。

4

招燕娟(中山市西区盛宏食品批发部经营者)

当事人经营的的“香烤肥牛五香味”(规格22g/袋,生产日期2016.4.2)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不予行政处罚。

履行了法定购进查验等义务,无主观故意性。

5

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中山新悦店

当事人销售过保质期的“雨润小火腿”。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不予行政处罚。

履行了法定购进查验等义务,无主观故意性。

6

中山市华润万家便利超市有限公司朗晴轩分店

当事人销售过保质期的“锐澳橙味伏特加鸡尾酒(预调酒)。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不予行政处罚。

履行了法定购进查验等义务,无主观故意性。

7

中山市荣光国宴饭店

当事人经营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鲫鱼”。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不予行政处罚。

履行了法定购进查验等义务,无主观故意性。

8

中山市东区福满楼酒楼

当事人经营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桂花鱼”。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不予行政处罚。

履行了法定购进查验等义务,无主观故意性。

9

中山市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销售过保质期的“比利时伯珍黄油扁桃仁饼干”。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0

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中山新悦店

当事人销售过保质期的“媛本海苔扁桃仁味纤姿营养棒”。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1

中山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销售过保质期的“品名:工研印度口味咖喱调味料”。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2

中山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世纪新城店

当事人经营与标签标示状态不符的“特级干海带”。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非法经营食品。

履行了法定购进查验等义务,无主观故意性。

13

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山假日广场分店

当事人销售过保质期的“白干”(福荫)豆干。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4

中山市置禾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库充店

当事人销售的“淮盐花生”(规格250/包,生产日期:2015.11.2)性状不符合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不予行政处罚。

履行了法定购进查验等义务,无主观故意性。

15

中山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销售的“淮盐花生”(生产日期:2015/09/04)、“知福高山绿茶”(生产日期:2014.7.10)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不予行政处罚。

履行了法定购进查验等义务,无主观故意性。

16

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当事人禁止经营的食品“蒜香花生”(生产日期2016520日)一批。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履行了法定购进查验等义务,无主观故意性。

17

中山市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禁止经营的食品“蒜香花生”(生产日期2016329日、2016510日)两批。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履行了法定购进查验等义务,无主观故意性。

18

中山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

当事人经营的“酸豆角”(盐水渍菜)”(生产加工购进日2016-04-05)和“酸菜”(生产加工购进日2016-03-28)经抽样送检,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不予行政处罚。

履行了法定购进查验等义务,无主观故意性。

 

 

19

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坦洲景湖居药房

当事人销售的“托普来福玛咖胶囊”标签标注成分“玛咖(秘鲁人参)100%天然”根据规定不能在食品中添加。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不予行政处罚。

履行了法定购进查验等义务,无主观故意性。

20

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山悦来药房

当事人销售的“美澳健”牌蛋白质粉(生产日期:20150716)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不予行政处罚。

履行了法定购进查验等义务,无主观故意性。

 

02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第八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告:

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2016年第八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布。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第八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序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1

中山市港生隆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生产的酿造酱油(规格1.9l/瓶,生产日期2015-9-4)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2、没收违法食品;3、处罚款:826.40元。

2

中山市港口镇达昌冷冻食品加工厂

当事人生产的两批次“干制海螺肉片”(规格200/包对应生产日期2015-11-26、规格300/包对应生产日期2016-01-10)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512.00元;2、处罚款:70000.00元。

3

中山市源康源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生产的“核桃牛奶符合蛋白饮料”(规格250ml*12*6小提,生产日期2016/05/09)未按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未添加“核桃酱”)。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食品;2、处罚款:20000.00元。

4

郑达锋(中山市三乡镇炳田冻肉店经营者)

当事人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鸡中翅”。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5

中山市远洋大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经营的“鲩鱼肉(生)”(生产日期:2015/8/6)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五条,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40.00元;2、处罚款:5000.00元。

6

柴建松(中山市石岐区湘吧佬湘菜馆经营者)

当事人超许可范围经营凉菜类食品“手拍黄瓜”。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7

中山金享维珍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151019-23日期间购进无购进单据和检疫证明的猪肉原料生产腊肠。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三是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中山金享维珍食品有限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442004019342

8

中山市金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当事人生产的中药饮片“桃仁”(批号:150626,规格:0.5kg/袋)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四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10460.00元;3、处罚款:10740.00元。

9

广东金瑞医药有限公司

当事人经营的“叶酸片”(批号:1507021,规格:5mg)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25.10元。

10

中山市众心药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经营的“山豆根”(批号160501)、“刺五加”(批号160301)、“海金沙”(批号151106)经抽样送检,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1808.59元。

11

中山市板芙镇粤丰食品厂

当事人生产的“丹麦伯爵曲奇饼干”(生产日期20160101日)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68.00元;2、处罚款:50000.00

12

中山市寒日轩食品厂

当事人未对生产食品进行检验,责令整改通知后仍未改正,检查发现其一定时期内生产期间没有检验人员。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00元。

13

中山市南区康力昇食品厂

当事人生产的“竹生面”(生产日期2016711日)和“普生面”(生产日期2016711日)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食品;2、处罚款:50000.00元。

14

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南头分店

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银杏叶片”。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九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3、处罚款:2182.50元。

15

苏锦胜(中山市南头镇苏锦胜冷冻品店)

当事人经营未标示规范中文标签的外包装标示生产国为巴西的“中鸡翅”、“鸡三节翅”等6批次预包装食品。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非法食品;3、没收违法所得:57.00元;4、处罚款:5000.00元。

16

郑镇岚(中山市坦洲镇大兴宝贝屋妇婴用品店经营者)

当事人销售的“祈颜新依祈美白透红2+1 7天见笑(祛斑晚霜c)”(批号:b083、规格:15g/盒)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30.00元;2、处罚款:4590.00元。

 

 

17

中山市黄圃镇发兴腊味厂

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2015906日)“东莞特产中式孖庄肠”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62.40元。

18

中山市黄圃镇泰裕肉类制品厂

当事人于2016516日采购和使用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脊肥肉“。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食品原料;2、处罚款:20000.00元。

19

中山市黄圃镇广发肉类制品厂

当事人于2016510日采购和使用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径膘“。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食品原料;2、处罚款:20000.00元。

20

聂容苋(中山市沙溪镇伍记冻肉店经营者

当事人经营的一批未标示规范中文标签的“解冻白条鸭”、“冷冻宽切猪肋排”等冻肉食品。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21

李细开(中山市南头镇珍品味冻品行经营者)

当事人于20165月底到201662日经营未标示规范中文标签“翅中”等10批次产品,无法提供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食品;3、没收违法所得:403.50元;4、处罚款:10000.00元。

22

中山市民众镇通利河粉加工厂

当事人于201655日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00元。

23

中山市源康源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1653日生产的“香蕉牛奶饮品”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1210.00元;3、处罚款:50000.00元。

24

黄国火(中山市黄圃镇国顺盛贸易行经营者)

当事人于201646日至621日期间,经营假冒“42%天之蓝”的酒类食品。

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5940.00元;3、处罚款:7755.0元。

25

刘小清(中山市坦洲镇迎旺食品店经营者)

当事人经营未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等资料的冻“猪肚”一批。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26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春天百货广场

当事人经营的“鱼皮花生(香辣味)”(规格:140克,生产日期:2016-1-6)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非法经营食品。

27

江水昌(中山火炬开发区宝民食品店经营者)

当事人经营的“酥糖条”(规格:168/袋,生产日期:2016-4-28)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非法经营食品。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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