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独生子女,中山男子竟不能全额继承父母房产?继承人冒出20人……
在大多数人看来
独生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是天经地义的
但近期,
关于“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房产”消息
刷爆了网络,
让人大呼意外!
不少市民疑惑不解:
“难道我的独生子女
无法全额继承自己的遗产?”
你别说,
中山还真有这样的案例
▼▼▼
近日,坦洲镇的小吴很烦恼:
父母身故后,小吴欲将父母的房产继承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到桂山公证处咨询办理时,却发现作为独生子女的他,竟然不能全额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反而要牵涉到其父母亲的兄弟姐妹,甚至他的堂兄弟姐妹。
一个继承案件发生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后,合法继承人竟然多达20人,这令小吴十分为难。
承办该案的公证员表示,
小吴的案例并非特殊,
继承权公证中经常出现
转继承、代位继承情况。
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排在第一顺序继承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这也意味着,在祖孙三代关系中,一旦中间的父辈早逝,如父辈无立遗嘱,祖辈也没放弃继承,那么原属于父辈的财产(房产)需均分给祖辈和孙辈。
我们具体回到小吴的案例。
小吴的父母亲死亡时,小吴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健在,而小吴的父母均没有订立遗嘱,且小吴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时亦没放弃对相关遗产的继承权利,故小吴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份额转给其合法继承人来继承,即产生一大堆合法继承人。
所以,虽没有复杂纠纷,但作为独生子的小吴,要想顺利获取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产,就必须征得这些“叔伯姑姨”的同意。更有甚者,有可能关系这些叔伯姑姨的子女,即堂表兄弟姐妹一辈。
那么问题来了,
如何避免上述情况?
桂山公证处提醒:
建议产权人可以采取遗嘱形式来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受益人可以按照遗嘱意愿来实现自身权益,以此来预防纠纷,实现财产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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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如产权人的父母尚健在,应尽早对该遗产的继承意愿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减少转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但正常大多数情况下,产权人(父母)身故时,祖父母、外祖父母早亡,财产由子女继承也是法律应有之义。
具体操作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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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神志清楚的情况下,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所处分遗产的财产凭证、受益人的身份证以及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亲自到公证处,便可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若父母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处理相关遗产,公证处建议相关权利人应尽快按法定继承程序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相关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意愿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具体需携带的材料视每个家庭情况而定,具体可先咨询公证处。
中山五个公证处
1、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公证处(原中山市公证处)
地址: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8层。
电话:0760-88335622
2、广东省中山市菊城公证处(原中山市菊城公证处)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新华中路3号向明大厦13楼
电话:0760-22239393
3、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公证处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15号
电话:0760-89923293
4、广东省中山市桂山公证处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景观大道2号(文化中心一楼)
电话:0760-85881900
5、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阜二路163(民乐村委会侧)
电话:0760-22596311
文+/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陈娟
图/网络
编辑 曾淑花
素材来源 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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