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奶过期1个多月,中山这家超市还在卖? !
2月28日下午
市民梁先生
在石岐区信佳优品百货超市
买了一箱豆奶
当晚饮用时发现味道不对
仔细一看
这箱豆奶已经过期一个多月了!
梁先生当即回去讨说法
结果……
顾客
超市买到过期豆奶
今天早上8点,日报君在梁先生家看到了这箱豆奶,其保质期为9个月,盒上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11日。
←↓ 梁先生买到的豆奶。 记者 王伟 摄
“这家店就在我们小区门口,商品丰富,基本能满足生活需要,所以我们办了会员,每天都去购买生活用品。”梁先生说,2月28日下午5点10分,他去该店买有机奶,发现没有了,就买了一箱豆奶。
晚上吃完饭我们家人一起看电视,顺手拿了一盒豆奶来喝,喝了几口发现味道不对,一看生产日期,竟然是去年4月,已经过期一个多月了。过期的饮料还拿来卖,商家真是太不像话了。
梁先生
梁先生说,他当时非常生气,马上拿着豆奶回超市。
“我回到那家超市后,发现还有一些过期的豆奶在卖。我说了以后,服务员就赶紧搬走了。半个多小时,也没有负责人出来接待,叫他们给开发票,那个员工竟把小票给撕了。我只好报警,在警察的要求下,他们才给开了发票。”
▲被超市员工撕坏的小票。 记者 王伟 摄
超市
没有售卖过期豆奶 但会和顾客协商解决
那么,梁先生遭遇的情况是否属实呢?
石岐区信佳优品百货超市超市经理莫先生回应,事发当晚他没在店里,但后来了解到该店没有售卖过期的豆奶。
“后来警察来现场了,并没有发现有过期豆奶在卖,顾客在我们店里购买了豆奶,但过期的豆奶并不一定就是我们店卖的,退一万步讲,就算是我们卖的,我们也不是故意的,我们会和顾客协商解决这个事情。”
▲超市给梁先生开具的发票。 记者 王伟 摄
对于此事
律师有什么说法?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
惩罚性赔偿最少1000元
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和平介绍,从2015年10月1日起,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
该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这意味着,食品安全法从原有的补偿性赔偿向惩罚性赔偿转变,即赔偿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1000元兜底,以补偿消费者支出的经济成本和精神上的损失,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肖和平建议,遇到“问题食品”时,消费者应尽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小票、发票、质量不合格食品包装等,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如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记者 王伟
图+/记者 王伟
编辑:曾淑花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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