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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出台新规!你房子的“养老钱”要这样用!

中山日报 2020-09-23

各位业主注意

《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来了!



对于房子的这笔“养老钱”

到底怎么存?怎样用?

日报君挑了几个大家最关注的问题

看看新规是怎么说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换句话说,可以看成让业主提前给房屋存下了“养老金”,当房屋出现问题时可以及时动用这笔钱来维修。


1

交存标准是多少?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为:


(一)未设电梯的商品住宅(含别墅)、非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二)内设电梯的商品住宅、非住宅(车位、车库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情况,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2

二手房交易后维修资金怎办?


因房屋转让等原因,引起业主变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已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维修资金户名不作更改;原业主应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办结后,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


(二)原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金额,应当由买卖双方在房屋转让合同中约定足额交存。如买卖双方在房屋转让合同中未约定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但已办结过户手续的,由新业主负责交存;未办结过户手续的,由旧业主负责交存。



3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怎办?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报告村(居)委会和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邀请业主代表、村(居)委会和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到小区现场调查了解需维修、更新、改造的设备设施,确认情况属实。


其中,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情形有:


(一)屋面防水损坏严重造成渗漏。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危及公共安全。


(五)消防、安全监控等系统出现功能障碍,不能正常运行。


(六)其他严重危及房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小区内公共场所或道路因坍塌、下沉开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娱乐设施(含儿童娱乐设施)严重损坏,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发生危及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安全紧急情况的,不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立即组织抢修和更新、改造,同时做好现场记录、拍照、摄像等证据保全工作,其费用按规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核准后办理列支手续,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4

维修资金如何续筹?

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相关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一)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方式、时限和金额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专门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方式、时限和金额由实施物业管理的企业做出方案,依法经具有共有关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未成立业主大会、未实施物业管理,也没有房屋管理单位的住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方式、时限和金额,由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共同提出续交方案,经具有共有关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5

旧小区如何补建维修资金?

本细则实施前,未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旧小区,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到专户管理银行,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维修资金专户下以小区名义开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级账户并提供房屋户门号资料。根据新规,条件成熟并经业主大会通过可按下列方式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经整个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将小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公共收益,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但物业服务合同已对公共收益分配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经整个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每月按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2-0.5元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存到本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账户。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每户补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达到按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计算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后即补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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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曾淑花

素材来源:中山住建、中国中山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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