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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五部门发文→

河南日报
2024-09-30



为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日前,省民政厅等5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长效机制,促进低保制度公平实施和健康持续发展。


《意见》指出,低保标准要体现“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理念,随着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提高而逐步提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各地要及时公布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根据《意见》,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各地的低保标准具体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确定、公布,并于公布后次月起执行,航空港区低保标准参照郑州市执行。原则上,低保标准应当在当年6月底前调整完毕。


《意见》强调,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至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至45%确定。量化比例一时难以达到指导区间的,可采取逐步调整的方式,尽快达到指导区间。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每年将对各地量化比例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将各地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纳入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体系,作为分配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文件全文: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豫民【2024】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是低保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要素,是认定保障对象、确定保障范围、核定保障金额的重要依据,关系到低保制度公平实施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增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可持续性,推进全省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将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困难群众,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为目标,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低保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共享发展、城乡协调。低保标准体现“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理念,随着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低保标准确定调整要适度合理,不脱离实际、不超越阶段,既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又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相适应。


坚持科学测算、协调联动。低保标准确定调整以权威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测算依据,主要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基础,做到依据客观、方法科学、程序严谨。


坚持公开透明、平稳有序。及时公布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常态长效机制,促进低保制度公平实施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标准确定方法。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提高逐步提高,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


(二)科学确定量化比例。量化比例是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挂钩比例。原则上,各地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量化比例一时难以达到指导区间的,可采取逐步调整的方式,尽快达到指导区间。各地要按照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综合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含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比例。防止和克服提前规定一定时期内低保标准的增长幅度,或在城乡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地区追求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避免盲目攀比。


(三)规范标准确定程序。低保标准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政部门按此指导意见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于公布后次月起执行,同时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航空港区低保标准参照郑州市执行。各地民政部门应在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测算,需要调整的,原则上应当在当年6月底前调整完毕。


(四)加强相关标准衔接。健全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是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衔接。充分发挥低保标准的基础参照作用,加强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民政部门负责低保标准调整工作的具体组织,加强与发改、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有序推进;财政部门参与方案制定并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负责筹集落实保障资金;发改、统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数据,为制定低保标准提供决策依据。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低保制度功能作用,倡导自强自立,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


(二)强化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要把困难群众救助作为基层“三保”的重要内容,优化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足额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省级统筹中央救助补助资金,对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保障范围和调整幅度内的救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市县两级要推动兜底保障政策全面落实,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强化督促指导。省民政厅、财政厅每年将对各地量化比例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指导各地科学确定量化比例和低保标准,引导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逐步缩小地区间低保标准差距。各地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将纳入省民政厅、财政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并作为分配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量化指标的通知》(豫民文〔2019〕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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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日报(记者 赵大明)、河南省民政厅
监审:董   娉审核:刘晓阳责编:苑海震 张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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