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UFER: 你需要了解的12个疫情防控法律责任问答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作为公民一员的学校师生有哪些具体的法律义务?
A:
第一,参与疫情防控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9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服从与配合义务。首先,是配合采取防控措施,配合调查、检查、卫生处理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27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6条等规定,公民有配合采取防控措施,配合传染病的调查、检查和卫生处理的义务。其次,是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的义务。依《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7条的规定,公民有服从指挥和安排、配合应急处置等义务。
第三,自救与防止扩散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6条等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时,公民应积极自救,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止危害扩大。
第四,疫情报告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8、39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1条等均规定了居民在第一时间、如实报告的义务。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五,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4条等条文的规定,公民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六,接受征用的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规定,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如有师生拒不服从学校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规定,在公共场合违规不佩戴口罩、不出示有效证件强行出入校园、违反规定提前返校等,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A:
学校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采取包括停课、禁止师生提前返校、校区出入管理等措施,是在落实政府的应急处置安排,承担疫情防控的相关义务。在疫情防控期间,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配合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是学校师生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7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等的义务。
因此,如果有师生违反相关防控管理措施,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与社会危害性,可能受到校规校纪处罚、治安行政处罚,或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等。
相关案例
据媒体报道,某高校两位同学擅自提前返校,并且返校后未及时向学院报告,属于瞒报个人信息行为。根据该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这2名同学警告处分。
陆某在不佩戴防护口罩的情况下进入某商场,该商场工作人员及时对其进行劝告,并向陆某提供口罩,要求其佩戴。陆某拒不佩戴口罩,并强行进入。在商场工作人员对陆某进行劝阻的过程中,陆某大吵大闹,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致使商场内人员聚集,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陆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拒绝配合管控治疗或者在隔离期间擅自逃离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
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存在或疑似存在病毒感染症状,不配合隔离治疗或者擅自逃离管控,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最高可判处死刑。
如果实际已携带病原但本人不知,不服从政府管控,擅自逃离,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依据《刑法》第330条的有关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二款之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乡后,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及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编造虚假返乡日期信息,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并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乡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阻碍有关人员采取防疫措施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上述人员执行职务的,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某县公安局依法对曾途经疫情发生地的群众李某月进行跟踪走访及管控,发放《实施医学观察告知书》,并要求其自行在家隔离,不得随意到公共场所走动。走访期间,李某月妹夫朱某立、妹妹李某帅因对管控措施不满,遂辱骂并殴打民警。朱某立、李某帅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编造、传播疫情谣言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传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如果编造或者传播的疫情信息系恐怖信息,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相关案例
1月25日,某市网民孙某在微信群内传播不实言论,称“此次疫情系解放军传播病毒导致”。孙某因散布谣言,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属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
假借疫情诈骗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
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可能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2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犯罪嫌疑人钟某文,通过在微信朋友圈散布出售口罩的虚假消息,诱骗居民袁某某等人向其转账3.45万元后将其拉黑,同时该犯还以相同手法诈骗外省一群众7万余元,目前该案涉嫌诈骗罪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护人员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
疫情防控期间,扰乱医院医疗秩序、伤害医护人员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43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案例
2020年2月1日,男子刘某伟将其母送到某市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时,认为当值医生未及时为其母诊治用药,多次无端指责该医生,用手机近距离拍照摄像,对正在就诊的患者进行驱赶,在医院造成极坏影响,严重干扰了医院的工作秩序。民警对其行为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的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的,如何处理?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338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强拿硬要财物,或者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如何处理?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如何处理?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89条、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289条、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利用疫情,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如何处理?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二款之规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第105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对刑事犯罪的量刑是否有变化?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第三条第14款之规定,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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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部署
1、西南财大党委召开常委会(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对疫情防控工作再动员再部署再加强
2、中共西南财经大学委员会1月30日下发通知,强调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西南财经大学党委召开常委会(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
4、西南财经大学召开中层干部视频会议 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 确保平安开学和开学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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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动态
1、西南财经大学:高擎党旗 筑牢堡垒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让党旗在疫情防控一线高高飘扬——西南财经大学“党员小分队”在行动
4、齐心抗疫 | 西南财经大学扎实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7、西南财经大学领导看望慰问学校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和留校学生
8、成都市人民政府牛清报副市长来西南财经大学看望在校留学生并视察学校疫情防控工作
10、西南财经大学党员踊跃交纳“特殊党费”支援湖北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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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通知
3、注意!西南财经大学关于推迟2020年保送生和高水平运动队测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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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必备
1、@SWUFER: 关于新冠病毒肺炎的9个事实和9大谣言,你一定要知道!
5、@SWUFER: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你应该知道的99条科学信息
6、@SWUFER: 敲黑板!“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到底是什么?
8、@SWUFER: 整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众防护指南》都给你!
9、@SWUFER: 关于疫情防控的法律知识,全国普法办回答了2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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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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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宝生来西南财经大学调研指导
★四川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清华来西南财经大学调研
★假期校园攻略 | 西南财大2020年寒假校园服务信息来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