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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共5例

蚌埠日报 2023-09-07



第二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发布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部署及要求,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认真开展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规范经营者合规经营、诚信经营,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向社会公布第二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01怀远县陈集某加油站(普通合伙)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依法对怀远县陈集某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顶棚、路边广告牌、加油机使用的标识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度极高,且路边广告牌整体外观造型、加油机外观、便利店的门头牌匾外观等装潢设计与该公司的外观装潢设计相似度极高,足以引人误认或产生混淆。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成立后开始经营,主要从事汽油、柴油、煤油零售。当事人在建设加油站时曾与中石化有过交涉,中石化有收购其加油站意向,故当事人在加油站外观装潢设计时采用了与中石化外观装潢设计近似的设计方案,以便于收购谈成时更换门头招牌,后收购未达成,就形成外观装潢造型与中石化高度相似的现状。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固镇县新马桥镇某食品百货商店销售混淆南街村牌南德调味料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南街村牌南德调味料(120g/袋x9袋,400g/袋X3袋)共12袋。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中旬从过路送货车上购进南街村牌南德调味料共12袋,120g/袋9袋,400g/袋3袋。“南街村”及其图形注册商标由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方便面:调味品:米花糖:巧克力:麦片:虾条;五香粉:面条:花生粉:芝麻糊,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01月07日至2028年01月06日。当事人销售的南街村牌南德调味料外包装正面显著位置使用的“南街村”字样、图形商标及其布局与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的“南街村”调味料完全一致、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与“南街村”商标的注册人有特定的某种联系,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第四项“其它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侵权的某牌调味料12袋;二、罚款人民币4000元。

03程某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马城镇后程村后程庄某号南经营的饲料仓库内,现场有几名工人正在将麸皮装入印有“优质麸皮”“腾达”“山东聊城”等字样的包装袋,现场共有上述麸皮5包。该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 (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实施混淆行为的麸皮5包;二、罚款2000元。

04王某涉嫌销售混淆商品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待销的标称河南省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劲之渊”酒22瓶。“劲”酒商标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第5005334号,注册人是劲牌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酒精饮料等。劲牌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被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湖北省著名商标,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当事人销售的“劲之渊”酒商品,商品标签正面中间位置标有“劲之渊”酒字样,其中“劲”字字体比较其他字体显著突出、放大,造成与“劲”酒注册商标相混淆。当事人销售“劲之渊”酒的行为,引人误认为和“劲”酒存在特定联系,该混淆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劲之渊”酒22瓶;二:罚款5000元。

05固镇县王庄镇某超市销售混淆商品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在固镇县王庄镇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内摆放滋养核桃花生复合蛋白饮料,该商品外包装标注“达利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数量24箱。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和2022年2月5日两次从蚌埠经销商共购进滋养核桃花生复合蛋白饮料30箱,当事人进行了进货查验。至2022年5月19日案发,当事人购进的滋养核桃花生复合蛋白饮料剩余24箱尚未销售。“达利园”为注册商标,商标持有人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蔬菜汁(饮料);啤酒;豆类饮料;植物饮料;饮料制剂;水果饮料(不含酒精);矿泉水(饮料);果汁;可乐;专用权期限:201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当事人销售的该饮料外包装箱正面上方显著位置使用黑色字体标有“达利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与“达利园”商标的注册人有特定的某种联系,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适用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第四项“其它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24箱滋养核桃花生复合蛋白饮料;二、罚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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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蚌埠日报社

融媒体记者:何沛

编辑:徐捷

校检:袁玉柱

审核:朱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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