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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日报 2023-09-07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天通报2022年度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01

经开区某水产店擅自使用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案


2022年9月26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抖音上发布了“只有正宗的沱湖大闸蟹才能拥有这样的蟹黄”的内容。执法人员通过调取了该抖音的信息,锁定了当事人的经营地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库房发现用于盛放蟹类产品的保温袋,保温袋上标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PGi”等内容的标志,而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该专用标志的授权许可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保温包装袋,并处以罚款2000元。


五河县“沱湖螃蟹”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在区域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力。本案中当事人直接使用近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识的图形,不仅对消费者的误导更大,而且严重损害了专用标识的公信力和严肃性。执法人员及时查处此类案件,除了保护生产者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外,对于保护我国地理标志产品,提高地标产品的社会公信力,促进地方乡村振兴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02


五河县梁某与安徽省

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


2022年10月28日,请求人梁某就“用于温室大棚气体病虫害防治系统”专利与被请求人安徽省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薪酬纠纷,向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调解请求。经查:2020年5月28日,安徽省某科技有限公司孟某与梁某申请“用于温室大棚气体病虫害防治系统”专利,2021年7月30日获得授权。按照公司规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给予发明人1万元奖励,但公司以请求人在申请文件上的排名靠后,职务比另一发明人低,分别给予发明人孟某、梁某8000元和2000元的奖励。请求人在公司主要负责大棚生产技术,实际上在该发明的研发申报过程中起到大部分作用。现请求贵单位进行调解,给予请求人合理的奖励。


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于当日立案,对双方进行行政调解。在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主持下,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达成调解协议,承认了梁某在专利申请授权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增加了经济奖励。


03

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驱动精灵”服务商标侵权案


2022年8月3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接12345市长热线管理平台投诉单,举报固镇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抄袭其公司网站信息和研发的产品下载包(名称:驱动精灵),要求相关部门核实处理。2022年8月4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对案件线索进行了登记,并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10月,固镇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接触到驱动精灵的推广商务,经过洽谈后定为每个驱动精灵推广安装包0.20元的价格进行推广安装。为进一步推广,当事人在自己的网页挂上了驱动精灵的推广安装包,与驱动精灵商务推广方制定了推广合同协议。后因网页很少人访问,没有太多流量,推广效果甚微,当事人认为没有推广前景,于是中断了推广,付费合作也终止了,推广协议于2020年2月29日终止,但推广网页未及时关闭,直到2022年8月5号。授权合同结束后,当事人继续使用“驱动精灵”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固镇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


04

怀远县某贸易商行与安徽某白酒

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2年6月,该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怀远县某超市销售的某白酒外包装与其专利产品高度相似,侵犯其专利权,遂向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投诉。怀远县知识产权局受理、立案后,及时向蚌埠市知识产权局汇报。蚌埠市知识产权局指派执法人员参与办案,同时邀请专利技术调查官随行。市县两级执法人员到怀远县某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和抽样取证方式固定证据。专利技术调查员出具了意见书。怀远县知识产权局在蚌埠市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参照技术调查官意见,依法向怀远县某超市下达了行政裁决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技术判定难题,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库,聘任知识产权专家。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聘任技术调查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邀请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或者就技术问题征求知识产权专家意见,为专利侵权纠纷技术判定提供了技术支持。


05

高新区知识产权局查处蚌埠市高新区

某百货商店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

标志专有权案


高新区某百货商店于2022年4月初从蚌埠市义乌商贸城内一家日用品批发部进货时购进该款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形状钥匙环。当事人称因进货时间较长已记不清进货过程,且未能找到关于该款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形状钥匙环的进货单据,因此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具体信息以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相关授权许可凭证。截止至检查之日,该“冰墩墩”形状钥匙环仍未能销售出去,故未产生违法经营额。


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形状钥匙环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已构成未经许可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值金额小,未产生违法经营额。且主动配合调查,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其情况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形状钥匙环,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当事人违法金额小,情节轻微。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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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编辑:袁玉柱校检:司从建审核: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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