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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多人获刑!
2023年10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等人利用无线传输方式,在2021年、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生考试作弊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张某等9名被告人5年6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同时,为防止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对9名被告人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杜某某、牛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姜某等人从事教育咨询、考试培训等业务。2020年12月,被告人张某设计以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组织考生在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为张某介绍考生并从中获取利益。2021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以同样的方式组织考生在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姜某为张某招募考生,并从中获取利益。期间,张某负责招募考生,购买作弊器材,在考点附近登记房间并安置信号发射装置,联系考试题目、制作及发送答案;路某帮助张某整理考生信息及考生反馈问题,整理答案格式并发送,徐某培训考生、试验设备,招募“骡子”(即信号放大器看护人员),考试时为考生发送答案;徐某收发快递,维修设备,指挥“骡子”开关设备。
法官释法
考试作弊破坏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危害尤其严重。为此,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等规定,严肃惩处考试作弊犯罪。此后,两高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作出具体规定。本案涉及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是我国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渠道,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属国家级重要考试。《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将“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本案各被告人明知考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仍参与其中,组织作弊,属于“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实践中来看,考试作弊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再犯可能性,为防止罪犯“重操旧业”,本案依据《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张某等9名被告人宣告职业禁止,即禁止9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考试、培训相关的职业;同时,对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宣告禁止令,即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教育、考试、培训相关的活动。“十年寒窗苦,一朝翰墨香”,考试公平是社会不容触碰的底线。考试作弊不仅破坏考试公平,还影响社会公平,严重损害考生个人和国家利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组织者不要心存侥幸,也希望每位考生严格遵纪守法,诚信考试,拒绝作弊,用自己的辛勤付出换得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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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编辑:司从建 校检:袁玉柱
审核:李博监制:王静 总监制:孟儒存近期热门视频推荐小编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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