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想把房子过户给小儿子,手续却始终办不了……
老李夫妻婚后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老李名下。他们共有两个儿子,父母均早于老李夫妻去世。老伴去世后老李和小儿子一起住,一直都是小儿子照顾的。老李的老伴去世得比较突然,没有来得及留下遗嘱。现在老李想把这套房子过户给小儿子,没想到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实际上,房产虽然登记在老李名下,但该房屋却属老李夫妻的共有财产,老李的妻子也有房子1/2的所有权,如果老李的妻子去世前没立遗嘱,那按照法律规定,老李的妻子手里1/2的房产会由老李、大儿子和小儿子平分。分配结果就是,老李占4/6产权,大儿子和小儿子各占1/6产权。以上述情况为例,老李想把房产过户给小儿子,必须经过大儿子同意,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后方能处置这套房产。没想到大儿子不同意放弃遗产,也不愿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因此老李想把房产过户给小儿子的想法没法实现了。
公证员建议
一、如有可能,产权人尽早订立遗嘱,通过遗嘱来确定遗产继承人,简化继承手续,避免遗产继承纠纷。如果老李妻子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就不会涉及法定继承问题。
二、对于已经发生遗产继承,继承人不能协商一致,就像老李这种情况,老李也可以针对自己所享有的房产份额订立遗嘱,将自己所占有的份额通过遗嘱方式指定由小儿子继承。这样,可以让小儿子尽可能获得更多的遗产。
三、夫妻之间也可以订立遗嘱,互相指定对方为遗嘱继承人,这样一旦夫或妻一方去世,那么健在的一方可以依照遗嘱继承对方财产。这样健在的一方以后就有权处置全部财产,不会出现需要子女同意的情况。
对于遗嘱这类专业法律问题,建议当事人选择公证处等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咨询、办理,以保障个人意愿的顺利实现,防范和化解遗产继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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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编辑:司从建 校检:袁玉柱
审核:李博
监制:王静 总监制:孟儒存转发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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