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位未定论”死灰复燃,这些谬误必须澄清!
“台湾地位未定论”是岛内“独派”炮制法理“台独”核心理论之一。该谬论起源于1950年代两岸隔海对峙时期,自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和中美关系正常化以后,这个理论很少出现在国际正式外交场合。然而,岛内“独派”势力坐大以后,“台湾地位未定论”在岛内舆论界死灰复燃,成为统“独”双方相互攻防的重要理论阵地。因此,有关“台湾地位未定论”谬误还有再澄清的必要。
从国际法法理上说,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这本来是不言自明的事实,就像不需要特别声明海南岛为中国固有领土一样。但这个问题也有所本,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最初是列强借国际法来干涉中国内政,觊觎中国固有领土的模糊说辞。
“台湾地位未定论”最早的影子是清末的一些西方冒险家炮制的“番地不属中国论”。清末,由于政府软弱腐败,台湾遭到列强觊觎。1874年,觊觎台湾已久的日本借琉球漂民事件,发动对台湾原住民居住区的入侵。经清政府与日本交涉,签订中日《北京专条》,最后以赔偿日本军费了事。这件入侵事件虽然以清政府屈辱赔偿为结果,但第一次以条约文件的形式确定台湾为中国固有领土,反而有力地驳斥了觊觎台湾领土的一些西方冒险家炮制的所谓“番地不属中国论”。1895年4月,甲午战败后的清政府被迫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条约第二款规定清政府将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割让给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主流国际法观念里,战争造成的领土转移是普遍承认的。因此,觊觎台湾领土的列强也都承认日本对台湾占有。值得注意的是,《马关条约》虽然是压迫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是武力威胁之下的产物。但条约也进一步证明台湾绝不是“无主之地”,而是中国固有领土。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主流的国际法观念发生改变,对过去不义战争所造成的领土转移的合法性不予以承认。比如1941年8月美英两国的《大西洋宪章》就声明:“他们尊重所有民族选择他们愿意生活于其下的政府形式之权利;他们希望看到曾经被武力剥夺其主权及自治权的民族,重新获得主权与自治”。当年12月,中国对日宣战,公开声明过去与日本签订的一切条约作废,《马关条约》当然也在此之列。按照二战期间的主流国际法观念,《马关条约》显然是不正义的,也是无效的、需要废除的。1943年的中美英三国在《开罗宣言》中进一步确认《马关条约》不义性,规定“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开罗宣言》是确定战后台湾归属中国最重要的法律文件。1945年7月,中美英三国首脑名义发表了《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这是有关台湾问题的又一个重要国际法依据。该公告第八项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内”。9月,日本发布《日本无条件投降书》郑重宣告:“接受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日本投降文书已经在国际法上确认了战后台湾归还给中国的法律义务。
10月,中国政府决定收回台湾及澎湖列岛领土,恢复对其行使主权。10月25日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典礼在台北举行,日本第十方面军司令官兼台湾总督安藤利吉在降书上签名盖章。受降主官代表中国政府宣告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国主权之下。至此,台湾、澎湖重归中国主权管辖之下。受降仪式宣告日本在台湾五十年的殖民统治彻底结束,中国从此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中国政府的行动完全依照《开罗宣言》和日本投降文书来执行,合理合法。当时中国政府恢复台湾的主权行动得到盟国的认同和支持,特别是美国的认同。美国不但帮助国民党运兵岛上,也从未对台湾的国际法地位提出异议。
随后,中国发生国共内战,美国支持的国民党一方逃往台湾。美国出于敌视新中国的目的,怂恿国民党割据台湾,从而炮制“台湾地位未定论”。
“台湾地位未定论”的出笼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内战末期,美国的一些在台官员,如柯乔治等人,出于防止所谓“共产主义”目的,试图运作“台湾托管”。但因与美国“弃蒋”的战略不合,故而胎死腹中;第二个阶段是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出于“保蒋”的需要出笼“台湾地位未定论”。1950年6月27日,美国总统杜鲁门下令第七舰队进入台湾海峡,声称“台湾未来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和约的签订或经由联合国的考虑。”这是“台湾地位未定论”谬论首次在国际外交正式场合出现。随后,美国违背有关国际条约,排斥中国和苏联而炮制的《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在有关台湾问题的条款中埋下“台湾地位未定论”谬论。《旧金山和约》规定,“日本兹放弃其对台湾及澎湖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并未指明要求将台湾归还中国。
从历史上来看,美国从支持中国光复台湾到炮制“台湾地位未定论”,主要是根据美国国家利益的政治需要,而非法律。这一点,1950年代的美国外交界的人物都看得非常清楚,他们自己也不讳言。当时的美国国务卿顾问杜勒斯与台湾当局驻美“大使”顾维钧晤谈,直言不讳地声称:“美方用意,系欲将台澎地位暂付冻结,以免落入中共之手,及为苏联利用。”“台湾地位未定论”法理漏洞是非常显而易见的:首先,当时国共两党隔海对峙是中国内战,所谓“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只不过是干涉中国内政的借口。其次,旧金山和会是单方面的,主要盟国中国和苏联都未与会,实际上违反了二战中关于不与日本单独媾和的约定,旧金山“和约”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中国政府从未承认过“和约”,而且一再否认“和约”的法律地位。
就是这样一个漏洞百出的“和约”成了1950年代到1970年代中美关系正常化的一个重要障碍。1972年2月28日,中美发表《联合公报》,即《上海公报》,对台湾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作了明确阐述。美国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1979年1月1日,中美正式建交,发表建交公报。美国再次重申《上海公报》的各项原则,明确声明:“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强调美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至此,可以说中美之间关于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的争论已画上句号,美国也从未在正式场合继续鼓吹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
台湾政治转型后,“独派”势力坐大。“台湾地位未定论”从台湾内部泛滥开来。目前,岛内独派舆论继续捡拾1950年代冷战时期的“台湾地位未定论”,主要原因是:
第一,炮制“法理台独”理论依据。“法理台独”的理论中有所谓住民自决说,就是通过“全民公投”到达独立目的的学说。这个理论逻辑的起点就是二战后“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认为国民政府统治台湾只是受盟国委托的“代管”状态,因此岛上人民有权自决。
第二,主导历史解释权,打击统派的舆论。“台湾地位未定论”是个法理问题,但在台湾却也是一个历史解释问题。中国政府在与其他国家开展外交活动时,一般都会要求其他国家政府或者国际组织在台湾问题上表态。国际上很少有国家会挑动这个问题,“独派”也心知肚明。但是为了打击统派的舆论,“独派”捏造历史事实,对法律文本上的细节鸡蛋里挑骨头,肆意歪曲。例如说什么《开罗宣言》只是新闻稿等。其目的在于建构一种“独派”史观,造成一种似乎“台湾地位未定论”是普遍被外界认知的错觉。为此,“独派”还特别发明台湾当局是“流亡政府说”,其理论根据就是“台湾地位未定论”。
第三,“独派”对国际支持“台湾地位未定论”还心存幻想。由于国际局势的变化,出于政治算计,一些西方政客往往会抛出一些支持“台独”的言论,似是而非。言者并非真心,但是“独派”却听者有意,往往会随之起舞,大造舆论。等到一起“台湾地位未定论”的事件得到澄清,或尘埃落定,这些人又翘首以待,等待下一起。
总之,目前岛内流行的“台湾地位未定论”,是两岸反对“台独”的一个重要舆论标的。反对“台独”必须要打破独派挟洋自重的“心魔”,形成一种“台湾地位未定论”谬论不足持、也不能持的态势。
作者 _ 汪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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