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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与律师经典对话,或人财两空! ‖ 婚姻家庭

2016-08-14 牛津法律研究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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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我老婆劈腿了,我要离婚,我们的财产怎么分配?

律师:婚内财产平均分配,只不过宝宝你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宝宝:能赔多少?
律师:几万。
宝宝:几万顶个屁用啊!她劈腿,这些年我挣的钱她还得拿去一半!
律师:是的
宝宝:那我把钱藏起来,是不是就不用和她分了?
律师:不行。隐匿财产的,会导致你少分或者分不到婚内财产
宝宝:她又不知道我挣多少钱!
律师:你老婆劈腿的可是你的经纪人
宝宝:我靠 ,人钱两空啊!
宝宝:这是什么法律啊!
律师:中国特色婚姻法
宝宝:还有其他什么办法吗?          

律师:你家财万贯,叫你请个私人律师你不听!!!


牛津法律提示:   婚姻法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其效力应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裁判摘要:一、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作出的处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


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明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能够认定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基于善意,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早第219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牛津法律研究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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