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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盘点】支持疫情防控财税金融政策出台

税法年鉴中心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21-01-13


小编的话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相继推出一批财税金融政策,以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小编整理、摘编了截至2020年2月10日发布的支持疫情防控财税金融政策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供您参考。




➢《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01


海关总署

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发文日期:2020年1月25日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政策要点:

(1)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2)《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0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0年1月30日

文    号:税总函〔2020〕19号

政策要点:

(1)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特别是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2)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3)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

(4)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


03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0年1月31日

文    号:银发〔2020〕29号 

政策要点:

(1)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具体包括: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

(2)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具体包括: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3)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具体包括: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

(4)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具体包括:便利防疫物资进口;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

(5)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具体包括: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


0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0年2月1日

文    号:税委会〔2020〕6号

政策要点:

  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详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我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上述不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与免税政策实施时间保持一致。


05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日期:2020年2月1日

文    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政策要点:

(1)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3)《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06

财政部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0年2月1日

文    号:财金〔2020〕3号

政策要点: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2)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3)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07

海关总署

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

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发文日期:2020年2月3日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

政策要点

(1)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要求办理。

(2)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复工日期的,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期。


0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日期:2020年2月6日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要点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0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日期:2020年2月6日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要点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5)《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日期:2020年2月6日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政策要点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1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发文日期:2020年2月6日

文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政策要点

(1)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2)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3)《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2020年2月10日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政策要点: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3)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4)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5)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6)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7)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8)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9)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10)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11)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适用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2)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1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1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0年2月10日

文    号:税总发〔2020〕14号

政策要点

(1)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12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2)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3)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4)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5)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6)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7)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积极借助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8)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9)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10)加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11)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12)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13)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14)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15)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16)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17)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18)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在前期针对疫情防控已出台各方面措施的基础上,再推出一批支持保供的财税金融政策。自1月1日起暂采取以下措施


➢ 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 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会议确定,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戳“阅读原文”下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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