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导读(2021年5月)
小编寄语
为方便读者及时了解最新税收政策,我们推出了“税收政策导读”栏目,分为“重要政策导读”和“税收法规文件目录”两部分,具体如下:
重要政策导读
● 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
● 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明确;
●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发布;
●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 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明确;
●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明确。
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
2021年3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同时废止。
《公告》主要明确:
(1)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2)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3)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明确
2021年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告》主要明确:
(1)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
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发布
202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7号)。
《公告》主要明确:
此次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涵盖了244家企业的3487个车型,其发布标志着管理新机制落地生根,进一步提高了专用车辆免税管理的专业性、精确性和便利化,优化了税务执法方式,提高了纳税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了纳税人权益,落实了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2021年4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公告》主要明确: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明确
2021年4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公告》主要明确:
(1)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2)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十四五”期间
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明确
2021年4月15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通知》主要明确:
(1)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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