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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导读(2021年6月)

税法年鉴中心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24-08-27





小编寄语

  为方便读者及时了解最新税收政策,我们推出了“税收政策导读”栏目,分为“重要政策导读”和“税收法规文件目录”两部分,具体如下:


重要政策导读


 近期颁布的税收政策中有6项需要重点关注


●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明确;

●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继续执行;

●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  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

●  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明确。



01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

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021年4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执行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告》主要明确: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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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先进制造业增值税

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明确



  2021年4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公告》主要明确:


(1)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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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企业、事业单位

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继续执行



  2021年4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执行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告》主要明确: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7)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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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从事污染防治的

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2021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明确: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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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



  2021年5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公告》主要明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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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划转有关征管事项明确



  2021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明确:

   

(1)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收流程和部门职责分工。

(2)部门信息共享、欠费补缴、退库办理等事项,进一步明确了需要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工作内容。

(3)各地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并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还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尝试,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简并申报。

(4)各地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进一步优化申报流程,将“便民、高效”原则落实落地落细,让缴费人有更多获得感。

(5)省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可根据《公告》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增强征管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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