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导读(2021年8月)
小编寄语
为方便读者及时了解近期颁布的税收政策,我们推出了“税收政策导读”栏目,分为“重要政策导读”和“税收法规文件目录”两部分,具体如下:
重要政策导读
近期颁布的税收政策中有6项需要重点关注:
● 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明确;
● 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明确;
● 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
●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公布;
● 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明确。
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明确
2021年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明确:
(1)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2)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3)免税的具体情形。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5)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
友情提示:以下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
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2021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明确: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6项税务证明事项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分支机构审计报告;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2)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3)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延伸阅读
税务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
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明确
2021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公告》主要明确: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公告》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公告》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
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
2021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
《公告》主要明确:
此次清理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中有22份全文失效废止、3件部分条款废止,主要情形包括:
(1)部分文件已有新的规定替代。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中的“关于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问题”,已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第四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替代。
(2)部分文件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或无需继续执行。如根据目前实施的车辆购置税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2016年第63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措施已经不需要继续执行。
(3)部分文件的制定依据已被废止。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的通知》(国税函〔2010〕138号)的基础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已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废止。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公布
2021年7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规程》)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落实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税务稽查维护经济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规程》进行修订,并更名为《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施行。《规定》分六章(总则、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附则)共六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
(二)进一步完善立法宗旨。
(三)增加对行政相对人个人信息的保护。
(四)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
(五)细化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
(六)细化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
(七)将证据纳入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范围。
(八)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和撤回程序规定。
(九)明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期限。
(十)增加暂缓或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
(十一)明确实施税收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
(十二)完善处理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工作机制。
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明确
2021年7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公告》主要明确:
(1)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上述(1)(2)规定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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