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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分享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亮点解读

张永泉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12-10

2018年7月31日,第70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的全文,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笔者对其中的几处亮点进行一些解读,以飨读者。

一、最受业内人士关注的一点就是条例提出了行政调解这一纠纷解决途径。然而条文中并未体现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区别,从处理结果来看,仍非具有强制力的仲裁性质调解,且诉讼并不以该二种调解为前置必要程序,但我认为,不排除今后在部分法院开展调解先行的程序试点,用以减少诉累


二、明确了封存实物的期限。对于血液、药品、器械等的封存并非无期限,条例明确自封存之日起最长保存三年,这与现行民事诉诉法关于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基本相同,患方申请封存病历和上述实物可以视为一次对诉讼时效的延长,所以三年内不进行谈判、调解和诉讼,可以认为其诉讼时效已过,患方不能获得司法的终局解决,故医疗机构可自行处置封存的证据。但注意该条仅说明是实物,病历的保存仍然应当根据病历管理条例进行最长二十年的保管。


三、关于患者死亡后遗体的处理问题,本条例给出了原则上十四天的存放期限,但是在现实中比较难落实,条例也再次强调谁拒绝尸检,谁承担后果的原则。


四、首次明确协商参加人数的上限。现行处理纠纷中都难免经过协商谈判这一过程,患方往往会出动许多亲朋,本条例首次明确谈判最多双方各五人参加,避免医疗机构人为限制人数激化矛盾,也能促进谈判进行,毕竟数十人每人一句话说下来可能既不能说明问题,又无谓拖慢处理程序。


五、处理程序的互相排斥。本条例明确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互不排斥,协商也可以贯穿在调解过程中,两种调解方式以先受理的排斥后受理的,但诉讼因其终局性,仍具有排斥其他程序的最优先级,即到人民法院起诉后即可终止调解


六、本条例第四章明确了在医疗纠纷中的行政处罚范围和处罚力度,如果落实我想是本条例最有力的一章,对于伪造篡改病历、不进行告知、不配合封存病历、不建立安全制度,乃至于虚假鉴定和编造新闻等行为均需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乃至于触犯刑法,对于知法犯法的相关责任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总的来说,我认为这个条例的出台有其积极意义,特别是第四章,现在在医疗纠纷中很多医疗机构有恃无恐,故意违反管理规定,如果只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无法遏制这种行为,甚至据我所知有的法院甚至在“奖励”这种行为,毕竟撕了病历需要赔二万,鉴定后可能需要赔二十万,我为什么不撕了它?


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本条例能对医疗纠纷产生多大的积极作用我们需要静观其变,同时建议医疗机构尽快根据本条例制定、改进本院安全制度。

张永泉       国浩天津办公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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