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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司法认定争议与解决路径
摘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类型,即合意型夫妻共债、生活消费型夫妻共债及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其中,关于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的认定,目前在司法理论和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对近三年的司法实践中关于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类案判决数据进行分析,针对司法实务中存在裁判规则不统一的问题,提出关于该问题的解决路径和建议。笔者就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如何认定的问题提出判断三要素:一是夫妻在借款时具有共同意思表示;二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配偶事后追认;三是债权人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满足以上任一要素均可成立共债,并进而提出每一要素的具体判断标准和方法,特别指出,在判断“债权人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时,前提条件是需有证据证明借款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然后再判断夫妻双方是否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经营收益由配偶或家庭共享,在前提条件下以上两种情况满足其一就应成立共债。本文旨在通过初探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认定判断标准和方法,以引发法律同仁对该问题更深入的研究,促进该问题认定标准和裁判规则的统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