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案例|上海某热力企业诉西安某热力公司重大误解案
➤ 编者按
从案例出发,淬炼真知与经验。国浩优秀案例评选活动火热进行中,诸多具有影响力的优秀案例纷纷涌现。一直以来,“重大误解”都是民法领域以及法律实践中的难点。今日分享由国浩上海管理合伙人周喆人、倪俊骥、合伙人蔡晖经办的上海某热力企业诉西安某热力公司重大误解案。
本案是在《民法典》及《民法总则》实施背景下,基于重大误解而成功部分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成功代理对于法律实践中“重大误解的论证构成”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01
案情简介
2016年底,北京某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某能源公司”)计划收购西安某城市热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西安某热力公司”)及下属八家关联公司(下称“各关联公司”),西安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西安某能源公司”)即为其中之一。在股权转让交易中,作为转让方的西安某热力公司和各关联公司之原股东上海某热力有限合伙(即国浩客户,下称“上海某热力企业”或“原股东”)曾与受让方约定“由受让方承接并向转让方清偿一笔西安某能源公司的股东借款”。但在股权转让完成后,股权受让方却逃避履行该笔债务。
2017年6月,原股东在西安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某能源公司及西安某热力公司清偿该股东借款(该诉讼案件并非国浩代理)。但北京某能源公司及西安某热力公司却以“该股东借款实应为各关联公司的资本公积,并非对原股东的债务,故该股东借款之债权本身不成立,西安某热力公司无需偿还”为由提出抗辩。先前案件(下称“前案”)历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西安中院”)一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陕西高院”)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再审审查,西安某热力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被各级法院所采纳。2018年12月,陕西高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原股东要求清偿该股东借款的诉讼请求。2019年,最高院做出再审裁定,维持了陕西高院的终审判决。至此,该股东借款已无法再收回,原股东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当原股东找到国浩求助时,国浩上海管理合伙人周喆人、倪俊骥,合伙人蔡晖作为主办合伙人带领国浩上海律师团队立即展开对本案的全面分析、研究。面对已有的不利判决,国浩律师巧辟蹊径,决定“将错就错、借力打力”,充分利用“该股东借款实为资本公积”这一判决逻辑。2019年,国浩律师代表原股东(下或称“申请人”)对西安某热力公司(下或称“被申请人”)在上海仲裁委员会重新提起仲裁。此次仲裁申请以“股权转让时各方原以为该股东借款系各关联公司的负债,而法院生效判决却认定实系各关联公司的资产(即资本公积),这显已构成各方对于交易估值的错误认识”为立论点,援引“重大误解”制度要求调整原股权转让之交易价格,主张部分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相对应恢复原状即由西安某热力公司向原股东返还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已过户完毕的各关联公司部分股权(对应于各关联公司原股权估值因重大误解而减少的部分)。
先后历经三次庭审,国浩律师的主张和意见最终均被仲裁庭全面采纳。2021年5月17日,三位仲裁员以“一致意见”做出了仲裁裁决。仲裁庭认定,本案中重大误解确已构成,并裁定对股权转让协议予以部分撤销,由西安某热力公司向原股东返还相应的股权,国浩客户全面获胜。
02
二、案件分析
(一) 主要争议焦点之一:陕西高院的二审判决将案涉股东借款认定为资本公积金,是否导致本案构成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法律行为有关的重大事项所作的错误认识,并使行为与自己的意思相悖的情形。而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是一种法定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接受客户的委托之后,国浩律师从学术理论、法律法规、司法案例等方面全方位开展案件基础工作,并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围绕“本案是否构成重大误解”而展开了严格、周密的论证。具体如下:
1. 从学理层面来看,民法上的重大误解一般需满足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表意人因误解而为意思表示,也就是说,重大误解必须是以意思表示为前提,且该意思表示是基于误解而做出的;二是表意人的误解须为重大之误解,才能发生法律规定的相应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上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表示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方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注1]
2. 从法律规定来看,本案当时应适用的法律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国浩律师经研究后发现,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亦对“重大误解”有相关的规定。即使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通意见》)中关于“重大误解”的条款仍然有效,可以在本案中适用。其中,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 基于上述对“重大误解”的充分研究,国浩律师进一步围绕本案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误解而展开论证,具体如下:
(1) 本案当事人是否系因误解而作出意思表示
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包括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有关各方均确认本案所涉款项的性质为股东借款。而变化发生在西安中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以及陕西高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上述判决最终认定案涉款项为西安某能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从股东借款到资本公积,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约各方当事人来说,案涉款项在资产负债表上由负债转为资产,如此性质上截然相反的巨大变化,以法院判决的认定为正解而论,自然当事人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的认定,是一种理解上的错误。而各方当事人确系基于当时对案涉款项性质的理解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
(2) 本案情况是否属于“重大”之误解
首先,从数值本身而言,案涉款项不是一笔小数目。从一方面来说,与签约时西安某能源公司的注册资本相比较,超过注册资本的50%。从另一方面来说,与评估基准日的公司净资产账面值相比,占比同样超过50%。据此,该等案涉款项,无论如何,都不能算是可以忽略的小数字。故此,从数量上来讲,该等案涉款项,当属构成“重大”无疑。
其次,从性质上来看,正如前所述,随着陕西高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的生效,原披露的且已由各方认定应由西安某能源公司对外偿还的案涉股东借款其实并不成立、更无需归还,这也就意味着西安某能源公司当时的负债已由原约定的数额相应减少,而净资产(总资产减去负债)则因此而相应地增加。故,案涉款项在资产负债表上由负债转为资产,如此截然相反的巨大变化,从性质上来说,亦当属“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国浩律师认为:陕西高院的二审判决对案涉股东借款的性质进行了纠正,而根据该判决的认定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显然对该笔款项的性质产生了重大误解,而该重大误解又对当时西安某能源公司的交易估值及各方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 主要争议焦点之二:设若本案构成重大误解,法律后果如何?申请人有哪些救济途径?申请人是否有权撤销或变更股权转让协议?
针对以上问题,国浩律师经全面分析后发现:从法律法规层面来看,《民法总则》对原先《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订立合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而《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删除了原先《民法通则》规定的重大误解制度项下的“变更权”,仅保留了“撤销权”。鉴于《民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之间并非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而是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的关系。当《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先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但事实上,在本案项下,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整体股权转让交易已经基本上全部完成,原股东已经彻底退出公司,只剩余案涉款项这一遗留问题尚待解决,因此,各方当事人均不愿因为案涉款项这一遗留问题而撤销整个股权转让交易。而《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中“重大误解之变更权”的删除,则从法律层面使原股东丧失了“变更股权转让价格”这一救济途径。
面对以上困难和障碍,为最大程度保护国浩客户的合法利益、满足客户的全方位需求,国浩律师创设性地提出了“因重大误解导致合同部分撤销”这一解决路径,并对此进行充分的学理论证和法律检索,具体如下:
1. 从学理层面来看,首先,就权利性质而言,撤销权旨在消灭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而变更权旨在维持的基础上变动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虽然撤销权与变更权有所不同,但若行使撤销权以“部分撤销”法律行为,两者的功能却是有可能实现一致。其次,就立法本意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立法机关此前在制定《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时,并未认为“可变更合同”存在不同于撤销的特殊利益保护,相反却认为变更权仅是撤销权的派生,是基于撤销权人有选择撤销也有选择不撤销只变更合同之权的构想而制定,变更权本质上也是一种撤销权的行使。此外,亦有不少知名学者公开发表“肯定合同部分撤销”的观点,如有学者认为:“在《民法总则》有关显失公平的规定和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定删除可变更救济方式之后,解释论上应扩张部分撤销的适用范围,使其在调整价款场合亦有适用余地”。[注2]综上所述,即使《民法总则》删去了“重大误解之变更权”,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适宜做“切割式”处理之时(比如权利义务显失公平),“部分撤销”亦能发挥变更之功效。
2. 从法律规定来看,国浩律师认为:虽然当时包括《民法总则》在内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合同是否可以部分撤销”,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基此,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合同可以“部分无效”,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合同当然可以“部分撤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19号)》第六条中也已明确规定,合同可以部分撤销。
3. 从司法实践来看,基于国浩律师所做的案例检索结果,司法实践中关于“因重大误解导致合同部分撤销”的案例甚至关于“合同部分撤销”的案例均较为罕见,但并非不存在先例。国浩律师对近5年以来、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案例进行了全面检索,并最终检索到2个支持“基于重大误解而部分撤销合同”的成功案例(分别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京03民终9765号民事判决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津01民终783号民事判决)以及6个支持合同部分撤销的在先案例,并全部呈现给本案仲裁庭以作参考。
4.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而言,从股权交易本身性质来看,股权转让本身就具有可分割履行的特性,也能够适用于部分撤销。基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股权的可分性,申请人行使的是对股权转让协议的部分撤销权,而不是撤销全部股权转让协议。部分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客观上不仅矫正了案涉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状态,而且在消除本案因重大误解而导致不公平后果的基础上不损害任何一方的权益,具有明确的可行性,也是唯一且可行的路径。
此外,国浩律师还向仲裁庭详细阐述了两种计算系争股权交易应撤销比例的方式:一是“市净率法”;二是“用资本公积对应的注册资本计算法”,该两种计算方式的计算结果极为接近,亦充分说明申请人提供的计算方式具有科学性、合理性。
03
三、案例点评
本案是在《民法典》及《民法总则》实施的背景下,成功基于重大误解而部分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典型性和标杆性。
在本案中,国浩律师为本案制定了精准的仲裁思路和策略,一方面进行了充分的事实准备(包括但不限于对案件相关材料、数据进行了广泛的收集和全面的分析;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的专家对交易估值进行专业的分解说明等),另一方面从学术理论、法律法规、司法案例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准备(包括但不限于走访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邀请民法专家对本案进行学理上的研讨论证;对“重大误解”“合同部分撤销”相关前沿学理进行充分的法律研究,特别对西安某热力公司所指定的边裁老师历年就重大误解所发表的全部论文、著作进行了提前查找和观点归集),并在上述基础上围绕本案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误解而展开了缜密、细致、全面的论证,最终成功扭转乾坤,为国浩客户取得远超预期的积极结果。
04
专家推荐
崔庆玮
国浩上海合伙人
重大误解是民法理论以及法律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其理论性较强,非常考验代理人的法学理论功底;且鉴于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对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的谨慎、从严之态度,在司法实践和仲裁实践中最终认定构成重大误解的案例亦较为罕见,这也给代理人带来了非常大的挑战。本案的成功代理对于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同时,也为实践中代理人如何克服甚至巧妙利用在先不利判决、如何论证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如何基于重大误解而论证合同部分撤销之合理性等方面均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参考价值,具有极大的代表性和典型性,亦在一定程度展示了国浩律师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专业、优秀的业务水平。
05
律师介绍
周喆人 国浩上海管理合伙人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及投资并购、银行金融、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日常运营,曾为政府机构及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长期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经验。近年来,周律师参与处理了本请求争议标的约计125亿、反请求争议标的约计90亿之仲裁案、胡某诉某基金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该案为“2020年上海金融法院年度十大案件”)等重大案件,获得“国浩年度最佳项目(诉讼)”“国浩年度最佳合作”等荣誉,其主导研发的《争议解决类案件基本流程及文件模板库》亦荣获“国浩法律服务产品大赛”优胜奖。周律师亦荣获了汤森路透2023 ALB China 十五佳诉讼律师。
倪俊骥 国浩上海管理合伙人 |
国浩资本市场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特聘教授,主要执业领域为资本市场法律服务及与资本市场有关的投资并购、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截至目前,倪俊骥律师已成功承办30余家中国公司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包括德必文化、浩欧博、杭华油墨、立昂微、海晨物流、澜起科技、密尔克卫、赛腾精密、朗博密封、拉夏贝尔、力盛赛车、徕木电子、海兴电力、拓普集团、华平信息、贵州信邦、红豆实业等公司在境内股票市场上市;信义能源、信义光能、信义玻璃、拉夏贝尔、东岳集团、新泽控股、中盛粮油、优能数码、拍拍贷、华视传媒、中国生物、赛维LDK、亚洲威虎、东方世纪等公司在香港、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
蔡晖 国浩上海合伙人 |
主要执业领域为商事诉讼仲裁、公司法律事务,为国浩律师事务所诉讼部主要成员之一,专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投资相关合同纠纷、类金融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酒店管理服务合同纠纷等商事诉讼及仲裁。其曾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运营方)、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红星美凯龙房地产集团、绿地金融控股集团、上海证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高溱徽 国浩上海律师 |
主要执业领域为投融资及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曾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运营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红星美凯龙房地产集团、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飞机客服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参见韩世远:《重大误解解释论纲》,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3期,第667-684页。
[2] 武腾:《民法典编纂背景下重大误解的规范构造》,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1期,第16-27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