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案例|上海某公司股权转让案——充分运用《公司法》,协助小股东“破局”
➤ 编者按
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侵害小股东利益问题,一直是法律实务中常遇的难题。
本届国浩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中,由国浩太原合伙人李焕清、冯利敏承办的《上海某公司股权转让案》委托人多且意见不统一、所涉法律关系复杂,作为小股东的委托律师,国浩律师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手段解决了相关各方的利益冲突,协助小股东走出“僵局”、成功“破局”。
本案中,国浩律师协助小股东召开股权转让股东会会议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同时主动引导并主导案件的进展,帮助项目其他中介机构获取必备资料,确保顺利推进股权转让工作,充分展示了律师在股权转让及其相关法律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对小股东维护权益极具参考价值。本案于2022年获山西省律师协会典型案例二等奖。
01
案情简介
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成立于1994年,由16家法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除大股东北京某公司单方持股54%以外,其他15名股东持股比例均较低,股权较为分散,其中有5位股东(合计持股15.29%)为某省省属国有企业。自目标公司成立以来,多年来公司股东所分利润极少。为了深化国企国资改革,通过退出部分非优势产业换取发展资金,用于培育新产业、新动能,实现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公司资源优化配置、发展主业,推动公司做大做强做优,这5家企业拟通过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方式联合转让持有目标公司15.29%股权。
2019年4月,国浩太原接受5家企业共同委托,就股权转让项目提供非诉专项法律服务。在国浩太原接受委托之前,5家企业曾因无法成功启动召开股东会而将股权转让项目搁置5年之久。
李焕清律师、冯利敏律师通过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小股东的权利,经过艰苦努力成功促使目标公司召开股权转让的股东会会议,并通过现场开展法律尽职调查、细致核查目标公司基本情况,起草《股权转让实施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和审核股权转让项目中涉及的相关会议决议、交易类法律文件等共计36份,最终协助委托人于2020年4月在产权交易市场正式挂牌公告。项目从接受委托至完成股权转让正式挂牌公告,历时一年之久,受到5家委托人一致认可和好评。
02
案件分析
(一) 单个项目同时接受多家企业共同委托,明确各方权责利,便于项目推进
1. 签署《联合转让协议》,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国浩太原同时接受5家企业的委托,但5家企业就股权转让事项的意见并非完全一致,其中有1家企业积极主动推进、3家企业处于被动跟随观望状态、还有1家企业消极配合。为了节约成本,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经与各委托人初步沟通后,建议并协助委托人签署《联合转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在协议中明确其中1家企业(A企业集团)作为具体承办方,负责聘请中介机构事宜以及股权转让具体实施工作,各方对结果均予以认可。
国有企业转让股权,涉及评估备案工作,为了简化评估备案程序以及避免出现5家企业分别履行评估备案可能发生备案结果不一致的问题,从而对公开挂牌造成障碍。因此,在与委托人商谈签署《专项委托合同》时明确约定“五家企业均一致同意,由A企业集团作为主体就目标公司评估报告履行备案程序,各方对A企业集团备案的评估结果予以认可。”
2. 灵活运用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涉及委托人为多数时,要考虑合理的工作方法,如建立微信工作群,确定每家企业的主要对接部门及人员并制作联系人清单,及时在工作群中汇报工作进展、保持良好沟通等;如有需委托人配合提供资料的,对于积极配合提供的企业,要及时在工作群中给予正面反馈、点名表扬,有利于督促其他企业及时配合提供,提高工作效率。
3. 项目完结及时编制《法律服务工作报告》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除了日常工作及时向委托人汇报外,在项目即将结束之前,汇总并编制《法律服务工作报告》,在报告中写明律师团队的分工安排、项目各阶段完成的工作情况以及后续工作安排等,并将报告及时送交给各委托人,让委托人可以清晰明了的知道律师的工作成果,从而确保法律服务费均能及时回款。
(二) 穷尽一切法律救济措施,行使小股东权利,督促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
1. 国有企业对外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为关键环节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非国有企业对外转让股权的,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履行通知程序后即可完成股权转让工作。
但本项目的5家委托人均为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以及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资﹝2016﹞64号)第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且公开挂牌转让时需提供目标公司同意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因此,针对5家企业转让目标公司股权事宜,能否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成为至关重要的核心、必经环节。
2. 律师围绕启动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穷尽一切法律救济措施
目标公司有16位股东,除大股东北京某公司持股54%以外,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低的股东,在本次5家企业拟联合转让股权之前,大部分均想退出目标公司,但都无法成功启动召开股权转让的股东会。本次经委托人多次与目标公司沟通协调,亦未能启动召开股东会。
针对此,自2019年4月17日至8月初,承办律师充分运用《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以及《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且通过查阅目标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等文件后,穷尽所有法律救济措施,协助委托人先后起草了分别至目标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会、大股东北京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函》,督促目标公司尽快召开股东会,并在相关函件中明确告知相关主体:“5家企业合计持有15.29%股权,已超过10%,有权依法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股东会,如相关方不履行召开股东会的职责,5家企业将自行召开股东会。”经过近四个月的努力,最终目标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了股东会,并作出同意5家企业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
发函期间,每份函件均通过EMS邮寄,保留相关证据,为下一步如无法通过非诉方式顺利推进召开股东会,拟通过诉讼方式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做充分准备。
(三) 法律尽职调查核查重点的特殊性
按照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资﹝2016﹞64号)和5家企业各自内部管理规定、产权交易市场关于公开挂牌交易的要求,作为国有企业,就股权转让事项,需要对目标公司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后起草《股权转让实施方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通常股权转让项目的尽职调查主要核查影响股权转让对价因素、以及是否对本次转让及公开挂牌构成法律障碍的事项。本项目的特殊性在于股东持股比例较分散,受让方无法取得控制权,存在无法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可能性。因此,本次开展法律尽调之前,承办律师与委托人沟通后,在开展现场尽调时,除了常规核查事项外,与审计、评估机构互相配合,重点核查大股东北京某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等,目的是在无法实现对外公开转让时,拟启动要求大股东收购股权或公司回购股权工作。
为此,针对目标公司主营为酒店行业,重点核查房屋产权及酒店房间数,租赁合同及租赁费定价依据、并逐项核查租赁方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与其他第三方是否存在差异等。经认真核查,在大股东北京某公司实际运营管理下的目标公司,多年来存在大股东等关联方租赁价格明显低于租赁给其他第三方或市场租赁价格的情形,公司关联交易价格确定依据不足以及关联交易价格有失公允性,从而损害了公司股东利益,导致公司股东分取的利润减少。针对此情形,承办律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的相关规定,代委托人起草了《关于要求上海某公司及大股东北京某公司回购、收购股权的告知函》。
(四) 团队有效配合
在项目中与审计、评估机构作为一个工作团队,特别涉及对财务、资产类事项,积极与审计、评估机构负责人沟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现场核查、收集底稿资料后,目标公司未按照中介机构的要求加盖公章,导致无法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因此拖延了股权转让报批、审核及挂牌公告的进程。
针对此,承办律师及时起草并向目标公司发出《律师函》,在函中明确要求目标公司“限期配合、妥善办理盖章事宜,否则导致本次股权转让无法完成时,目标公司应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明确告知:如目标公司不配合,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对董事及高管不履职责行为进行谴责并提出罢免建议等措施。”最终,目标公司在《律师函》规定的限期内配合审计、评估机构加盖公章,中介机构及时出具正式版审计、评估报告。
(五) 律师审慎履职
1. 在与产权交易市场对接公开挂牌事项时,产权交易市场要求出具针对委托人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审计、评估机构及签字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评估结果以及评估备案是否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方可挂牌。经多轮沟通释理,最终仅出具针对决策程序、评估备案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完成挂牌工作。
2. 委托人公开挂牌转让的持股比例,按照各方实缴出资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而计算的结果是小数点后四位,但是目标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国有产权登记时,以及按照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登记惯例,对股东持股比例的登记一般仅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但如在计算股东股权转让对价时按照两位数(四舍五入)计算,则对部分转让方不公平,5家企业有的对此提出异议。
针对此,经承办律师与委托人、产权交易市场沟通,最终提出的解决措施:建议各方在挂牌时以及后续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时,按照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但在挂牌的信息披露中特别明确并提示受让方“各方股权转让对价按照小数点后四位计算。”这样既符合产权交易市场、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要求、又维护了委托各方的合法利益。
03
案例点评
此项目充分展现了承办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对办理其他非诉项目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与典型意义:
(一) 充分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依法维护客户合法利益
承办律师熟练掌握及充分运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赋予小股东的权利,在目标公司不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协助委托人通过严密的法律程序,先后致函目标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会及大股东,穷尽法律途径,最终敲开目标公司多年紧闭的大门,成功召开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协助委托人走出僵局。
(二) 律师执着、坚持的执业态度,受到客户高度认可
承办律师化被动接受为主动积极引导,根据核查、了解的项目基本情况及委托人需求,及时制定推进项目的策略,在委托人陷入僵局、不抱希望的情况下,坚持不懈地引导委托人逐步突破僵局、与目标公司博弈,最终赢得转机;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障碍时,积极应对、巧妙化解问题,最终实现委托目的。
(三) 律师坚守底线思维、合法推进委托项目
承办律师在与产权交易市场沟通公开挂牌转让事项中,针对产权交易市场要求对多个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时,积极沟通释理,最终仅出具针对决策程序、评估备案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既实现委托人公开挂牌的目的,又始终坚持律师执业原则。律师坚守底线思维,方可走得更长远。
04
专家推荐
常勤
国浩太原合伙人
首先,在整个业务办理过程中律师以专业的服务精神,克服大股东的干扰、目标公司的不配合,充分发挥沟通协调能力,主动引导并主导案件的进展,帮助项目其他中介机构(审计、评估)获取必备的资料,确保顺利推进股权转让工作。
其次,承办律师以维护客户权益为核心、坚持与大股东及目标公司博弈的态度,最终解决了委托人作为小股东五年提出若干次股权转让被大股东驳回的被动局面,并成功挂牌,得到所有委托人的高度认可。整个项目服务过程中,律师展现了良好的职业素质与专业的法律人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委托人多且意见不统一情况下,律师通过专业服务,让多个委托人共同认可律师的服务,统一思想共同实现目标,且实现一个项目多点延伸。
二是小股东权利行使遇到障碍时,律师通过用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所有权利,最终使得小股东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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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焕清 国浩太原合伙人 |
担任潞安环能、康伟集团、华熙矿业、焦煤爱钢、朗德金燕、晋煤太钢、盛世康科技等数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曾为潞安化工集团组建及实施相关产业整合、晋能控股集团组建及实施相关产业整合提供法律服务,为晋能控股集团、潞安化工集团等大型省属企业集团及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投资控股集团提供投资、并购重组、改革(改制)等各类非诉讼法律服务。为潞安环能、焦煤爱钢、朗德金燕等上市公司提供投资、并购重组、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等非诉法律服务。曾荣获“2020年-2021年山西律师大讲堂优秀主讲人”称号。
冯利敏 国浩太原合伙人 |
致力于公司治理、国企改革、并购重组领域。现担任潞安五里堠煤业、潞安郭庄煤业、神农智华生物公司、上党区国资公司等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曾为潞安化工集团筹组及相关化工资产置入项目、晋煤集团燃气板块整合项目、晋阳资产不良资产收购、怡安居物业公司及霍煤集团“三供一业”项目、潞安矿业集团和汾西矿业集团医改项目、潞安化工集团及晋能控股集团下属多家企业“腾笼换鸟”项目、清算注销项目,以及长治县经坊铁厂破产清算项目、阀门厂破产清算项目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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