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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浅析“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的司法实践

黄轶 刘嘉莹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10-05

  摘 要: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一直审慎对待域外民商事判决在国内的承认与执行,因而造成我国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的法律基础薄弱,司法实践数量不多,也未形成统一的审查标准。“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我国主动融入世界,对外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域外民商事判决逐渐增多,这给我国法院处理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的申请带来挑战,我国也开始通过政策、多边声明和条约等多种方式以开放的心态对待域外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带一路”倡议这一伟大构想为中国居民和企业打开了一扇大门,在这一倡议下,中国企业开展境外贸易、工程建设和投资的步伐逐步加快,中国居民也随着企业“走出去”而因为生活和工作的需要走出国门,这些中国企业和居民开始与域外[注1]的自然人和法人形成各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一个新法律关系的缔结意味着在出现纠纷的情况下,各方若不能达成一致,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各方之间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跨法域承认与执行将会是摆在当事人面前的一道难题。


我国早在1987年就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这解决了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在域外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出于谨慎考虑,中国法院很少承认与执行域外法院判决。日本国民五味晃于1994年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申请承认和执行日本国横滨地方法院小田原分院具有债权债务内容的判决和熊本地方法院玉名分院所作的债权扣押命令及债权转让命令。1995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法院应否认承认和执行日本国法院具有债权债务内容裁判的复函》中答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称:“我国与日本国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亦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对该日本国法院裁判应不予承认和执行。”该案是外国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域外法院判决而被驳回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也是最早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复函形式解决有关承认与执行域外法院判决问题的案例。之后,中国法院先后以没有条约和互惠关系为由驳回当事人关于承认与执行德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法院判决的申请。中国此种态度也导致中国法院判决在他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得到了“对等”待遇。比如,日本大阪高等裁判所于2004 年在“请求确认投资金额上诉案件”的第28090358号判决中作出中国法院判决不能在日本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决定。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国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经贸领域的合作将继续深入,虽然涉外商事合同一般会约定有仲裁条款,但是也不乏当事人因疏漏或其他原因未选择国际商事仲裁作为纠结解决方式的情况。此外,因某些特殊案件不具有可仲裁性,这些类案件也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既然中国的企业和公民已经走向世界,如何解决中国与其他法域之间的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也就成了当务之急。本文旨在就域外民商事判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承认标准、近期司法实践和最新进展进行梳理并做简单介绍。

一、我国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281条明确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另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内容,可以梳理出我国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有以下四个依据:

(一) 国际多边条约

虽然国际社会在国家之间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1年制定的《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但我国尚未加入这类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专门性国际多边条约。然而,一些特定领域的国际公约存在涉及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款,如我国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第10条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了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因为我国未对该公约提出保留,所以我国应依据该条款承认和执行缔约国在公约规定范围内做出的判决。实际上,上述公约因为适用范围相当有限,并未能解决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二) 双边协定

我国已与30多个国家签署包含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条款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这些国家包括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蒙古、泰国、老挝、越南、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耳其、阿联酋、科威特、希腊、塞浦路斯、埃及、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波兰、立陶宛、匈牙利、波黑、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其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32个。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与大部分缔约国之间的经贸往来并不紧密,所以这些双边条约的适用频率有限,我国与经贸往来密切国家和地区之间如何承认与执行对方民商事判决的问题依然存在。

(三) 国内立法

为解决中国籍当事人与外国配偶境外离婚判决的承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5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1条明确:“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这意味着即便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或互惠关系,中国籍公民可直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承认域外法院的离婚判决。然而,该规定明确我国只对域外法院判决中有关婚姻关系解除的内容予以承认;对域外法院离婚判决中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不予承认与执行。

(四) 互惠关系

在没有多边条约或双边协定的情况下,按照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域外法院的判决是一种有效的选择。互惠分为法律互惠和事实互惠,前者是指判决的审查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的国内立法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规定,或者是将互惠纳入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条件中去。事实互惠是指审查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存在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281条就明确规定,在没有国际条约的情况下,中国法院可以按照互惠原则承认域外法院判决。

二、中国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的审查标准

按照我国国际私法的传统理论,一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域外法院的判决需要审查以下内容:(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2)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3)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确定的判决;(4)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5)有关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6)原判决国法院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7)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8)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注2]


以2014年10月14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注3]为例,该条约第6条和第23条明确规定被请求方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拒绝承认与执行请求方法院作出的裁决[注4]:(1)承认与执行裁决可能损害被请求国公共利益或违反被请求国法律基本原则的;(2)裁决不是终局或具有执行效力的;(3)作出裁决的法院无管辖权的;(4)败诉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得到适当代理的;(5)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受理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提起的诉讼的;(6)该裁决与被请求方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决或已经承认的第三国法院作出的裁决不符的。因案件管辖权是根据请求国法律确定,而我国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关于管辖权的原则或有不一,被请求方法院也无法适用请求方法律来判断请求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为方便法院审查管辖权问题,该条约特别在第24条就如何认定请求方法院拥有管辖权进行了规定。对比来看,该条约关于承认与执行缔约相对方判决的条件与国际私法理论基本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281条、第28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3条和第544条对承认与执行域外判决的审查标准有简单规定,总结这些条款可以得到以下审查要点:(1)与有关国家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2)承认与执行不违反中国的公共政策;(3)原判决已经生效;(4)原判决的当事人已被合法传唤。无论是对比国际私法理论还是双边条约,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承认与执行域外判决的规定稍显粗糙,而且内容散见于多个条文中,不利于司法实践。

三、内地与香港关于认可与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实践与不足

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往来增多,为保证两地当事人的权益,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该安排已在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


虽然这次尝试意义重大,但是有观点认为,从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司法实践分析,鲜有成功案例。“香港大学教授张宪初曾在他的文章中提到,2008~2012年,香港法院未收到任何依据《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提出认可和执行内地判决的案件。”从内地统计来看,“在深圳市两级法院2008~2013年审结的司法协助案件中,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含港澳台)法院判决的案例甚少。”[注5]究其原因,首先,该安排适用范围极其有限,根据该安排第1条的规定,必须是内地法院或香港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才可以根据该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无书面管辖协议或者是有书面管辖协议但是判决不涉及支付款项的,都无法根据该安排得到认可与执行。其次,该安排在认可和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等操作层面的也仍然保有诸多限制。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内地当事人往往选择香港法院起诉香港当事人,以避免内地法院判决在香港认可和执行问题,反之亦然。


虽然该安排司法实践效果不佳,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内地的经济起飞才刚刚开始,其经济当量远小于今日,经济实力决定话语权,所以这可能是当时所能达成的最好安排,也是中国认可和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的一次重要尝试。

四、中国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的司法实践与不足

(一) 中国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的司法实践

据学者统计,除域外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外,我国法院承认域外民商事判决的案例仅有以下七起[注6]:(1)2003年1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意大利米兰法院于1997年10月24日作出的第62673号破产判决以及意大利米兰市法院民事、刑事法庭于1999年9月30日作出的《被没收财产转让判处令》;(2)2005年6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法国普瓦提爱商业法院于1998年10月2日对法国百高洋行破产案作出的判决;[注7](3)2013年11月2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德国Montabaur地方法院作出的卷宗编号为“14IN335/09”的裁定;[注8](4)2014年3月1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波兰共和国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的IACa231/9号民事判决;[注9](5)2014年,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与执行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第6商业一审法院生效判决;(6)2016年12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013号民事判决;[注10](7)2017年6月3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并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第EC062608号判决。[注11]另外,有一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承认与执行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第一司法区费城县中级法院对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缺席判决和2014年7月8日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金裁定(案号4826)申请的案件。[注12]笔者择最近的案例做简单分析。

1.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波兰法院判决[注13]

本案是中国根据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承认域外法院判决的重要案例,被列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八大典型案例之一。本案的案情是,宁波甬昌工贸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甬昌公司)因与波兰弗里古波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弗里古波尔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先后于2004年和2006年在波兰绿山城地区法院和奥波莱地区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4月8日,波兰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宁波甬昌公司请求,并判令其退还弗里古波尔公司根据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判决已经向其支付的54,521美元及相关诉讼费用。2009年5月12日,波兰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2011年4月8日,弗里古波尔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申请承认与执行波兰法院判决的相关材料;2013年2月5日,弗里古波尔公司又补充提交了相关材料,该案正式立案。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和波兰缔结了司法协助协定,故应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该协定的有关规定审查是否应予承认判决。随后,该院于2014年3月12日裁定承认波兰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的IACa231/9号民事判决。

2.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注14]

2016年6月7日,新加坡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集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法院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013号民事判决。在该买卖合同纠纷中,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集团)与高尔集团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高尔集团35万美元。判决生效后,纺织集团不仅不履行和解协议,甚至完全不理会新加坡高等法院对其作出的传唤。由于纺织集团及其财产均在中国境内,高尔集团不得不向江苏法院提起承认及执行申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纺织集团已经得到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合法传唤并收到了涉案判决书。尽管两国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但新加坡高等法院曾在2014年1月作出(2014)SGHC16号判决以承认和执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法院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且承认与执行该判决也未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在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苏01协外认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013号民事判决。

3.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判决[注15]

2015年,本案的申请人刘利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承认和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第EC062608号生效判决。根据该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陶莉、童武于2013年9月22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被申请人以150,000美元的价格将其在美国JIAJIA MANAGEMENT INC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申请人。在申请人依约支付125,000美元后,被申请人携款潜逃。申请人在当地报警未果后依法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第EC062608号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按判决履行。申请人随后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美国判决,同时向法院提交了首例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案的报道,该报道记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平湖旅游船有限公司诉美国罗宾逊直升机有限公司产品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已获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该案后认为:申请人已提交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文件,证明文件可以确定美国法院已对两被申请人进行了合法传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证实美国有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先例存在,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互惠关系,且承认该民事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法院遂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承认并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第EC062608号判决。

4.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美国费城法院判决[注16]

2017年4月2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赫伯特·楚西、玛丽艾伦·楚西、约瑟夫·马斯卡罗和萝莉·马斯卡罗关于申请承认与执行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第一司法区费城县中级法院对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缺席判决和2014年7月8日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金裁定(案号4826)的申请。在该案件中,美国费城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江西省李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应就烟花提前爆炸造成的人身损害与其他被告承担总金额人民币67,860,444.27元的连带赔偿责任。申请人认为美国法院曾承认与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这证明中美双方存在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互惠关系,所以中国法院应该承认与执行美国费城法院的判决。可惜的是,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仍然以我国与美国之间无条约和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美国费城法院的上述判决和裁定。

(二) 中国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司法实践的不足

虽然我国近期在承认和执行域外判决上有一些新的案例,但这尚属个案阶段,通过分析上述四个案件,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1. 审查标准尚待完善和统一

在上述三个承认与执行域外判决的案件中,各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说理并不充分,突显审查标准不够完善的问题。比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裁定中仅对与相关国家存在互惠关系、承认与执行相关国家的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公共政策、以及对当事人合法进行传唤进行了说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裁定中仅说明我国和波兰存在司法协助协定,故应当根据协定的有关规定审查波兰的判决是否应予承认。三份裁定书并未提及各个司法协助协定关于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条件和审查标准,裁定书对域外判决是否生效,原审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等内容均未给与详细说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域外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稍显粗糙或许是相关判决书说理不充分和标准不够完善的原因之一,但“一带一路”倡议下,当事人在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的案件可能会逐年增多,我国也亟待完善和统一审查标准。

2. 中国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的普遍性尚待观察

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美国法院判决后,中国的司法实务界一片欢腾,认为在美中贸易频繁的背景下,这一突破将有利于两国之间的司法互动。然而,美国法律同行Dan Harris先生在2017年9月撰文指出,美国法院在本案中实际处理的是两方均为中国籍公民的纠纷,这也给予中国法院承认美国法院判决的动力;若本案的一方是外籍,中国法院是否能承认与执行本案判决尚未可知。[注17]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述案件或许是对Dan Harris先生担忧的最好的注脚。


除上述案件外,另有一起当事人申请美国法院判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2016年,申请人MATTHEW YANGLI(美国国籍)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美国加州法院判决,该院在2017年8月7日以级别管辖权为由裁定本案移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注18]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如何判断本案中的互惠关系也将备受关注。


除美国、新加坡在没有互惠关系情况下曾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外,德国柏林高等法院在2006年承认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仲裁条款无效及ICC上海仲裁庭无管辖权的判决,驳回了申请人德国某公司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2015年10月6日,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作出一审裁决,裁定承认和执行2009年12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艾萨克·莱特曼的外派劳务人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越来越多的国家在互惠事实缺失的条件下先行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使得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时因缺乏互惠事实而造成的障碍减少。中国法院是否会以一种开放的心态对先行给与互惠国家的民商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也需要时间的检验。

五、中国与国际社会加强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合作的新进展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与其他法域在互相承认民商事判决上只能寄希望于互惠原则。中国法院长期以来一直僵硬适用互惠原则,在我国判决未得到某域外法院承认与执行之前即推定不存在互惠关系而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域外法院的判决。这种老化的“报复式”思维已经无法应对“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世界经贸联系越来越紧密的新形势。令人欣慰的是,这种状态已经得到高层的重视,互惠原则的软化处理方法已经开始提出,加入国际多边条约的工作也提上了议程。

(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

201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该意见第6条提出:“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对方国家承诺将给予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可以考虑由我国法院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积极促成形成互惠关系。”从意见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意识到依靠有限的双边条约和法律互惠关系难以破除困局,为了响应“一带一路”倡议,保障双边的经贸往来,中国法院可以“先行”给予对方司法协助,以积极促进互惠关系的形成。

(二) 中国与东盟在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通过《南宁声明》

2017年6月8日,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在广西南宁市通过了《南宁声明》。该声明第7项规定:“区域内的跨境交易和投资需要以各国适当的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机制作为其司法保障。在本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与会各国法院将善意解释国内法,减少不必要的平行诉讼,考虑适当促进各国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尚未缔结有关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民商事判决的司法程序中,如对方国家的法院不存在以互惠为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本国民商事判决的先例,在本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即可推定与对方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注19]有人士认为:“《南宁声明》在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达成的推定互惠关系共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互惠原则注入了新的时代内涵,推动了互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新发展。”[注20]

(三) 中国外交部签署《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2017年9月12日,中国驻荷兰大使吴恳代表中国政府在荷兰外交部签署《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注21]。该公约旨在保障国际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有效性,以及相互承认和执行据此作出的诉讼判决,以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比如,公约第8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与执行依据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做出的判决,除非存在公约规定的例外事由。该公约于2005年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通过,并在2015年生效,目前该公约已有包括美国、新加坡、墨西哥和欧盟等35个缔约方。


中国在签署公约后还需将公约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该公约如获中国国家机关批准并对中国生效,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中国现行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的不足,为中国在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开展对外合作提供新的法律基础。

 结 语 

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上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飞跃,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中国企业的国际投资更是增速迅猛。笔者作为涉外律师见证了中国企业如何在近十年期间从国际贸易起步,在企业规模迅速壮大后再转身加入到国际投资以及全球并购浪潮中去的故事。即便是在中国政府自2016年开始加强境外投资备案审批的背景下,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热度并未衰减。虽然中国企业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在全球各地异常活跃,但是若公司治理水平未能及时跟上,大潮退去必将发现有人在“裸泳”,预计未来五到十年期间,中国企业的跨境纠纷将会批量式出现,若当事人未能选择国际商事仲裁,则只有法院诉讼这“华山一条道”,现有跨国司法协助制度如何帮助这些判决得到顺利执行是中国决策层需要未雨绸缪的。虽然中国现有的域外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实践尚显稚嫩,但是从最新态势可以发现,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中国必将展示出友好交往的心态,随着各个新举措的落地,中国承认或执行域外法院判决的藩篱必将逐步破除。

作者简介

黄 轶

国浩长沙办公室合伙人

业务领域:国际贸易、国际投融资、公司运营、涉外争议解决

邮箱:huangyi@grandall.com.cn

刘嘉莹

国浩长沙办公室律师

业务领域:国际贸易、国际投融资、民商事纠纷解决

邮箱:liujiaying@grandall.com.cn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此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域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2]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509~512页。

[3]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4-08/22/content_1879728.htm,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9月3日。

[4] 根据该条约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裁决包括法院就民事和商事案件制作的调解书。

[5] 祁晓晗:《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研究——以司法实践为视角》,暨南大学2016年博士学位论文。

[6] 李庆明:《论域外民事判决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载《国际法研究》2017年第5期。

[7](2005)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

[8](2012)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书。

[9](2013)浙甬民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10](2016)苏01协外认3号民事裁定书。

[11](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书。

[12] (2016)赣01民初354号民事裁定书。

[13]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0b6a5173-486c-44b4-ae74-05ec2528994b&KeyWord=%E6%B3%A2%E5%85%B0%E5%85%B1%E5%92%8C%E5%9B%BD,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9月5日。

[14]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325f81d1-b1c0-4768-9ac3-a48488d5b4bc&KeyWord=%EF%BC%882016%EF%BC%89%E8%8B%8F01%E5%8D%8F%E5%A4%96%E8%AE%A43%E5%8F%B7,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9月3日。

[15]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498d1508-6e7a-4f61-9a54-a7b6012dafaa&KeyWord=%EF%BC%882015%EF%BC%89%E9%84%82%E6%AD%A6%E6%B1%89%E4%B8%AD%E6%B0%91%E5%95%86%E5%A4%96%E5%88%9D%E5%AD%97%E7%AC%AC00026%E5%8F%B7,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9月3日。

[16]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edfc0de2-ad91-4dd1-b8e8-a7af0021740c&KeyWord=%EF%BC%882016%EF%BC%89%E8%B5%A301%E6%B0%91%E5%88%9D354%E5%8F%B7,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9月12日。

[17] http://www.chinalawblog.com/2017/09/china-enforces-united-states-judgment-this-changes-pretty-much-nothing.html?nsukey=9NvyUGcaei4LB4ls4g%2Bx0ceX%2BpXLruMD9Au%2BhANipeFOylfj6j2iDLudGb4MKXVZOwludZTFnwh0PANL3cZdRcQ%2FWlq1oFD6XNpYW7dpcTCcmHXtoz2UlydbGGq%2FmAqZQVPWHhvna%2BsaCjareZkFQmRWj1HMws9Uru4azw%2BnznS7A1XIT36yk%2Fl4Z64%2Bph1B,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9月10日。

[18]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192b1ca7-6f55-4a99-b482-a7da01040213&KeyWord=%EF%BC%882016%EF%BC%89%E8%B1%AB15%E5%8D%8F%E5%A4%96%E8%AE%A43%E5%8F%B7,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9月14日。

[19]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6/20/content_126824.htm?div=-1,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9月4日。

[20]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6/20/content_126824.htm?div=-1,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9月4日。

[21] http://www.fmprc.gov.cn/web/zwbd_673032/wshd_673034/t149231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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