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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的颁行对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影响

王小成 胡冬云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4-08-25

今年全国两会的“重头戏”之一,当然是《民法典(草案)》的审议和表决。有望即将表决通过的这部法典,共分7编计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由于此法典十分贴近民众的日常生活,因此也被称为日常生活准则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的即将颁行,特别是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对现行《婚姻法》《继承法》的调整修改,究竟将对家族财富管理、保护与传承带来哪些影响?从律师的视角撷取其中变化较大的法规条文做如下探讨:

一、遗嘱形式的调整和变化

遗嘱是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之一。现行《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遗嘱之间内容相互有冲突的,以公证遗嘱为准。


《民法典(草案)》则增加了“打印遗嘱”的形式,且规定如果遗嘱内容相互有冲突,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即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强调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1. 针对打印遗嘱,《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从上述规定可知,打印遗嘱作为一项新的遗嘱形式,要确保其有效性,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 需要由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


(2) 所有见证人需要全程见证遗嘱的订立形成(而非在最后立遗嘱人打印好的遗嘱上签名);


(3) 遗嘱打印文本有两页以上(包括两页)的,立遗嘱人和所有见证人需要在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 立遗嘱人和所有见证人需要在遗嘱落款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由于不在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有效遗嘱形式之中,以往的案例实践中争议比较大,各地法院判决也不统一。民法典颁行之后,将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便利了日常操作,且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公证遗嘱“优先性”的删除,是《民法典(草案)》在遗嘱形式层面的重大变化和调整。


现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同时规定,“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由此,在有公证遗嘱且有数份遗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将不再处于“最高”的效力地位。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会让遗嘱订立和之后的修改更加便利。不过,由于涉及需要传承的财富种类和形式一般都比较复杂,我们仍推荐尽量采用公证遗嘱的形式。因为公证处多年的工作实践使得其拥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指引,拥有丰富的遗嘱订立经验,会避免个人订立遗嘱的瑕疵,遗嘱的有效性得以极大提高。

二、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写入法典,是《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的一大亮点。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由遗产管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遗产继承人、遗嘱受益人、遗赠受益人、遗产债权人等)的合法利益为原则,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


根据《民法典(草案)》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和清算将作为遗产分割前的强制程序和规则。


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是: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民法典(草案)》表决通过和颁布施行后,在遗产管理、清算和分割过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将来的财富传承规划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和运用这一法律制度。在遗嘱订立过程中,为体现立遗嘱人的意愿,注重依法指定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

三、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需重点关注

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债务“共债共签”、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婚内析产等制度,虽然不是本次《民法典(草案)》新创设的制度,但是由于这些规定之前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中,现在这些条文统一“收录”于《民法典(草案)》中,法律位阶的升级,法律权威和影响力也会更大。


结合《民法典(草案)》总则编(《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相关规定,投资收益应当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等各类投资性权利产生的收益,均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原具体规定在2018年1月1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中,而该解释也写入了此次的民法典草案。从法律的层面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有助于保护非负债配偶的合法权益,可以有效杜绝离婚时虚假债务的出现。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才可以互为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重大民事行为,没有一方的授权委托,代理行为无效。具体规定在《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有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之间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要求分割,只有在夫妻因离婚而导致共有基础丧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分割。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不可分割的原则,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因此,这次《民法典(草案)》作出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冶,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除了以上内容之外,针对协议离婚新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于这一热点问题,也需要引起一定的关注。


这一制度在征求意见期间,即引起了广泛讨论。增设这一制度,立法目的主要为了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抑制轻率离婚的现象,对理性离婚有正面的引导作用。因此,草案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这一制度的建立,在实践中可能也会增加协议离婚的变数和不确定性,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诉讼离婚数量增多。


《民法典(草案)》的出台以及将来通过后法律的颁行,尤其是大家关注的婚姻继承编的一些较大调整,势必会对我们的财富管理和传承安排造成影响,所以要尽可能了解新变化,顺势而为,利用法律工具为个人、家族和企业的财富管理和传承保驾护航。

王小成    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胡冬云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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