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视点 | 法律人视角下家族企业传承的底层逻辑
一、家族企业的本质特征
二、成功与失败的传承案例
三、律师在家族企业传承中能做什么?
四、结 语
近二十年来,国内学界、实务界对家族企业传承模式的探索与研究从未停下过脚步。研究表明,国外有关家族企业传承方面的研究在2013-2018年的发文数量(120篇)超过了此前35年(1978-2012)的发文量(103篇);而国内家族企业传承相关研究的第一次爆发增长始于2008年,且2012年以后稳步上升。[注1]
“家族企业”、“家族企业传承”一直是研究中备受关注的概念,笔者不禁思考一个问题:家族企业传承这件事,它的底层逻辑是什么?
一、家族企业的本质特征
(一) 家族企业的股权、控制权高度集中
在说家族企业传承之前,我们有必要先界定一下“家族企业”的概念。
“家族保留对企业的控制,同时多代家族成员参与企业的日常运营”,这是由美国学者Astrachan和Shanker提出的最严格的家族企业定义。[注2]
通过观察不难发现,家族企业的核心特征是:股权和控制权高度集中。
(二) 家族企业是一种人类组织
再往本质讲,家族企业的根本属性是:人类组织。人类组织的类型多种多样,小到一个2人以上的小组,再到家庭、家族、企业、家族企业,大到一个国家、整个世界,都是人类组织的不同表现形式。家族企业作为人类组织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构成就是人。
常言道,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我们也常常思考,到底是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最后大部分思考的结论都是:不要考验人性。而家族企业作为人的集合,其运行与传承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是人性的体现。
二、成功与失败的传承案例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在对家族企业范围有了基本界定后,我们来探讨一些家族企业传承的案例,从中汲取经验及教训。
(一) 成功传承的案例
1. 台塑集团
台塑集团主要是通过把股权装入非营利机构(4个公益基金会、长庚大学、长庚医院)和境外信托,确保了家族企业股权的集中;并由集团内部公司交叉持股的方式,保证股权不被稀释。此外,台塑集团家族成员的核心价值理念非常一致。
在这些核心传承措施的保障下,即使后续王永庆的长子王文洋曾在他父亲去世后,通过争夺遗产管理人、诉请信托无效等方式,去争取自己认为应得的权利,但这些行为并未撼动家族股权的集中性,也未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注3]
2. 方太集团
方太集团秉承“三边原则”和“三三制”原则。所谓“三边”,就是边创业、边传承、边转型。所谓“三三制”,就是“带三年、帮三年、看三年”。此外,方太集团的传承模式非常注重人的培养,坚持“家族传承,品德为先”的理念。
在家族企业管理方面,方太集团借鉴日本企业的做法,采用中西合璧的管理模式,建立现代家族制,包括:股权由家族控制、企业管理层无家族成员、职业经理人人快速流动这3个方面。[注4]
在制度与人员培养双重保障之下,方太集团的传承模式成为了家族企业的学习典范。
3. 邵氏集团
邵氏集团主要是通过设立慈善信托(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邵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邵逸夫奖基金会有限公司)的方式,锁定家族企业股权,防止后代夺权。
并提供订立遗嘱,完成家族利益分配,防止后代夺利。顺利传承的案例还有李锦记、格兰仕集团、稻花香集团、新希望集团等等,本文不一一列举。
(二) 失败传承的案例
1. 杨协成集团
杨协成集团于1901年在福建漳州设立,做酱油起家。20世纪30年代迁往新加坡,成立新加坡协成有限公司。企业做大后在东南亚地区久负盛名,是亚洲第一个做出利乐包饮料的企业。
但是在第二代继承人杨天恩去世后,第三代分割股权时,把股权平均分成了7等份,导致股权不集中、控制权分散,埋下了家族内讧的祸根。
最终的局面是,由于家族企业股权过于分散,虽然采用了集体决策制,但不能做出有效决策,形成公司僵局。[注5]最终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在1994年被永泰控股收购。
2. 三佳能源集团
“山西焦炭大王”阎吉英1980年代创立的三佳能源集团,总资产一度达300多亿人民币,旗下的绵山景区更是创收支柱之一。但因创始人于2015年突然离世,未立遗嘱、未作传承规划,导致继承人争权。
争权过程中,一方继承人对公司的财务电脑密码进行了修改、且无法解密,直接导致公司经营数据断层、部分子公司停产。最终发展为业务全面停滞,2017年面临倒闭,2020年12月进入破产清算。
3. 双汇集团
严格来说,双汇集团还不能算是一个完全失败的传承案例,但是现阶段暴露出来的代际冲突,已经让人惋惜。
军人出身的创始人万隆81岁仍在位掌权,不愿退休。52岁的长子万洪建因与父亲的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差异,二人矛盾重重。2020年11月起万洪建被剥夺一部分业务操作权,2021年6月父子间矛盾集中爆发,万洪建怒砸公司门墙后,被免除双汇集团执行董事、副总裁等全部职务。2021年8月万洪建在微信公众号中发文,实名举报父亲存在偷税漏税、涉嫌违规关联交易等行为。
(三) 反思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成功传承的企业,有他们的共性:制度建设与人才培养并重。
但其实,不幸的家庭也是有他们的相似之处的。就失败传承的家族企业来说,传承失败的原因笔者总结为两个方面:争,与不争。
争,在于争权、夺利——争夺家族企业的控制权,夺取遗产,最终导致局面混乱、人心散乱、控制权分散,企业无法做出有效决策或无法抵御外界恶意收购,最终导致家族企业落没,或者为他人做嫁衣裳。
不争,在于没有继承人传承家族企业。细分下来,又包括后代没有意愿传承,或有意愿但没有能力传承、不敢传承。而这一点可以溯源于后代没有被妥善培养。
当然,如果读者们觉得现有的案例,因为隐私保护等原因,事件的前因后果及其间细节披露得不够详实,或者因为家族存续的时间不够长,不足以反应一个完整的传承周期的话,笔者建议读者们不妨回溯历史,去看看朝代的更替和国家的兴亡。
因为家族企业与国家都是人类组织,二者在治理与传承方面是有很多共性的。在回溯历史、剖析历朝历代兴亡原因、品味权力交接的跌宕起伏时,就家族企业传承这件事情,我们或许能够收获不同的视角,得到新的启发。
三、律师在家族企业传承中能做什么?
笔者作为法律从业者,在家族企业传承中,律师能做的事情无非两类:传递法治理念、提供法律工具。笔者简要总结为4个方面:
(一) 企业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
把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是成功传承案例中的共性之一。这么做的目的主要在于防范后代争权。分离的路径主要为:
1. 把所有权(股权)放入非营利机构(通常是慈善基金会、公益基金或其他非营利组织),或者放入家族信托,以达到集中股权、集中控制权的目的,同时兼具税收筹划、代际间利益分配和保密的作用。
股权放入慈善基金会后,后代无法再行取回;股权放入信托后,只要信托不存在被撤销的瑕疵,后代也无法撤销信托。这样能够达到锁定股权的目的,防止后代争权。
当然,股权锁定的传承方式也不是百利而无一害,有可能会导致想分家的后代无法分割股权,延长家族成员的内斗期限。但是整体而言,还是利大于弊的。
2.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把公司的经营权交给职业经理人。并非所有的家族成员都是对家族企业的经营感兴趣的,如果家族成员不能胜任企业经营的任务、或者家族成员不愿意参与家族企业经营时,就要适时引进职业经理人,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这样既能把家族成员从家族企业中解放出来,又能确保家族企业有序运营。当然,引入职业经理人的前提是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以及家族对控制权的掌握,不然可能会引狼入室。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背后,是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支撑。
(二) 法治与人治的选择
通常我们谈论法治与人治,都是在国家治理层面的。但因为家族企业与国家同为人类组织,二者是有共性的,所以把法治与人治的问题放在家族企业的语境下来讨论,也非常适合。而且在现实中,家族企业里确实存在这两种治理模式。
法治与人治的核心区别在于:到底是制度优先?还是掌权者优先?在法治的体制下,制度是最优先的,任何人都不能突破制度去办事情。而在人治的体制下,掌权者优先,制度是可以根据人的意志而有选择性地执行的。
法治的优点在于它的确定性,因为有整套的制度规则在支撑、运行,参与者对未来的预期是确定的。但这份确定性背后,存在制度僵化的风险。从立法的角度而言,法律本身是存在空白性与滞后性的,而且限于语义的局限性,法律一旦制定,就缺乏弹性,难以根据社会现实的变化进行实时调整。企业制度也是如此。
人治的优点在于它的灵活性,如果企业有一个非常睿智的掌权者,那企业会在他/她的带领之下发展壮大。但是这份灵活性背后,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前面我们提到,人类这个物种是很复杂的。如果一家企业的运营最终要依赖于某一个个人,那随着掌权者个人情况的变化,企业可能会发生一些悲剧性的事件。这种例子很多,小到企业,大到国家,都屡见不鲜。
在家族企业中,法治与人治的取舍,归根结底,是公平与效率这两种价值观念的较量与取舍。法治之下公平先行,人治之下效率先行。如何在一个组织中,通过制定制度/法律来达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与平衡,是我们法律人一直以来持续思考并致力于解决的问题。
作为一个法律人而言,我们推崇的价值理念自然是法治。只是在人类组织中,制度的载体最终是人,合适的制度需要合适的人来制定、完善,合适的制度更需要合适的人来执行。
(三) 法治之下的家族企业传承
法治理念落实到家族企业治理中,主要是两方面的事情:
1. 制度的建设与传承
参照法治国家的法律制度建设,家族企业的制度建设,也分为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这背后是三权分立思想的支撑。
家族企业中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制定家族宪章。正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家族宪章也是家族及家族企业的根本制度,是家族中一切行为的准则。家族宪章中载明的,主要是家族认同的价值观念、家族基本制度、家族成员的基本权利义务、家族主要机构的设立等。具体可以参照一国宪法的体例与制定过程。家族宪章制定后,可以据此再制定各分支制度。
家族企业中的执法,则主要体现在家族治理、企业治理层面。这又回归到前文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内容,此处不再赘述。
家族企业中的司法,主要是各家族成员的监督权,以及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家族内部的监察机构、家族外部的公益信托监察人、遗嘱执行人等,都属于司法的范畴。引入监察机构的目的有二:一是定分止争,二是防止家族成员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保障家族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就监察制度方面,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监察人员的独立性。一旦监察人员开始掌握实权,就会成为新的掌权者,这是历史给我们的教训。
2. 人员的培养
合适的制度需要合适的人来执行、完善。接班人培养的重要性,绝不亚于制度的建设与传承。接班人的培养,分软件与硬件2个方面。
软件方面,包括家族的价值理念在接班人身上的树立与养成,家族文化的延续,更重要的是接班人思维模式的养成与刷新。没有建立起优秀的思维模式,掌握再多的知识也是徒然。软件的培养,最终要使接班人的意志坚强、能够在家族中树立起绝对的威望。
硬件方面,一是家族企业治理与管理各方面经验的积累,这个可以通过在企业不同部门任职来获得;二是接班人知识体现的构建与完善,这一点主要通过持续教育来完成;最重要的一点是接班人领导力的养成,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硬件的培养,最终要使接班人能够具备接班的眼界、能力与担当。
我们都清楚,无论是德不配位,还是才不配位,都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这种事情,最好不要发生在家族企业传承的过程中,因为一旦发生了,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
(四) 家族企业的“内政”与“外交”
讨论完家族企业传承宏观层面的东西后,我们不妨来看看具体落实到家族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我们会需要处理哪些问题。比照一国事务,笔者把家族企业的事务也区分为“内政”与“外交”2个方面。如果说前面3个部分都更侧重于“提供理念”的话,这一部分的侧重点就是“提供工具”。
1. “内政”
第一,家族内部治理。内部治理的点很多,核心在于股权结构的调整。除了前文提交的股权与控制权集中这一调整之外,还包括各运营公司的股权结构调整,兼顾引入投资人的需求、员工股权激励需求、境内外上市对股权架构的要求等。
第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包括公司章程的制定与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能的划定与行使方式,科学企业组织与管理制度的建立,劳动用工制度的完善等。
第三,公司自身的业务发展。包括公司的融资、投资、并购、重组、上市,以及争议解决。
第四,家族成员的利益分配。利益分配不均、夺利事件的发生,是失败传承案例的共性之一。为了妥善处理家族成员利益分配的事情,就需要用到信托、保险、慈善基金、遗嘱、婚姻协议、意定监护等多种法律工具,以及各类工具的组合。
第五,风险控制。包括家族企业自身的风险,以及家族成员与企业财产混同的风险等。这方面的主要法律工具,就是各类合规建设。
2. “外交”
作为社会组织的一部分,家族企业不仅需要关注自己的内部事务,更要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关注企业的公众形象。
社会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通过慈善事业,这跟家族企业通过慈善组织来集中控制权和股权,是可以有连接点的。另外,发展慈善事业也是我们完成第三次财富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途径之一。
企业公众形象方面,除了妥善处理广告、公关事务之外,还可以依赖影响力投资。
前面提及的这7个方面,都需要法律工具去实现,都需要法律人及其他领域专业人员的共同参与,与家族成员一起来把这些事情做好。
四、结 语
律师作为法律人,在家族企业传承这件事情中能够做的事情,无外乎在明白“法理无外乎人情”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家用制度去引导人性。
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还处于建设与完善阶段,律师只能在洞悉客户需求的基础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竭尽所能满足客户需求。仰望星空是必要的,但我们更要脚踏实地。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参见李卫宁, 张妍妍. 中外家族企业传承对比研究的评述与展望[J]. 财会月刊,2021(03): 109-117.
[2] Astrachan J. H., Shanker M. C.. Family businesses' contribution to the US economy:A closer look[J]. Family Business Review, 2003(3):211-219,文中的中文表述转引自李卫宁、张妍妍. 中外家族企业传承对比研究的评述与展望[J]. 财会月刊, 2021(03):109-117.
[3] 参见陈凌,朱建安,祝双夏. 解密台塑集团的传承之路(一)[J]. 家族企业, 2019(8):97-103.该主题文章共有(一)(二)(三)篇,均发表于《家族企业》杂志。
[4] 参见茅理翔. 百年传承: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家族企业传承之道[M]. 浙江人民出版社, 2013.
[5] 参见李秀娟. 从杨协成的兴衰看家族企业[J]. 东方企业文化,2005(10):9-14.
作者简介
李 芳
国浩深圳律师
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建工、公司治理及投资并购、民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lifangsz@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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