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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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情期间,不佩戴口罩硬闯超市并多次辱骂劝阻人员,行为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警示:
1月30日,周某前往恩施市某超市购物,因未佩戴口罩被保安劝阻,周某不仅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还侮辱谩骂劝阻人员。公安派出所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对周某进行告诫。周某不知收敛,继续辱骂劝阻人员。随后,民警将周某传唤至派出所。
法律分析:
周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周某不配合防控工作,侮辱谩骂超市保安人员,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依法从严惩治。最终,周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2、疫情当前,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信息而故意传播谣言的,行为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警示:
近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一网民在《今日头条》散布青龙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并全县封城的谣言。接到报案后,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网安大队迅速展开工作,查明该网民真实身份,遂通知相关辖区派出所对其进行调查。2月5日,违法行为人王某迫于压力,到公安派出所主动投案。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规守法,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如其行为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则按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之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最终,违法行为人王某被青龙警方依法处以罚款五百元。
3、疫情期间为儿子办婚宴,女儿确诊后拒不提供参宴者名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及时落实,行为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警示:
2020年1月23日,刘某某为其儿子在许昌某大酒店举办婚宴,其女儿等亲朋参加婚宴。2月5日,刘某某女儿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在社区排查时,刘某某拒不配合调查工作,隐瞒其女儿密切接触人员及儿子婚宴情况,且拒不提供参加婚宴人员名单,造成疫情防护措施不能及时落实。目前,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查。
法律分析:
疫情期间,刘某某拒不提供参加结婚喜宴人员名单,导致相关部门无法进行调查、取样和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并涉嫌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疫情期间,实施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为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警示:
2020年1月29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商户厨房冰柜内有两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鹇的死体。经询问,商户经营者刘某某承认了其于2019年12月20日左右,向曲江区邓某某收购白鹇死体两只的事实。
法律分析:
刘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涉嫌犯罪,于1月3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整理
编辑:周静 高畅
责编:李蔷 刘旭伟
终审:马力 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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