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3月2日正式实施!
全媒体记者:刘迅
编辑:常明明 责编:卢冀明
作为全国首部专门针对游船游艇码头管理的地方立法,我市2022年首部政府规章——《秦皇岛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规定》将于3月2日正式实施。
2月24日,记者通过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市在游船游艇码头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责任主体不清、选址缺乏统一规划、运营没有统一规范等问题。而现有游船游艇码头大部分利用旅游生活岸线和海域建设,不在港口区域范围内,《港口法》对游船游艇码头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无法适用,也没有其他上位法明确规定。为促进我市海上旅游健康发展,1月14日,市第十五届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秦皇岛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对我市游船游艇码头的选址和建设、管理和运营、安全和监督以及违反《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具体要求。
《规定》明确,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工作。
《规定》要求,游船游艇码头所有人或管理人运营码头,应当向所在县(区)主管部门提交包括码头运营基本情况说明、运营单位登记注册信息、运营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码头合格证明、租赁或使用协议等相关运营情况材料。
长期从事运营的游船游艇码头,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当年度运营情况材料。季节性运营的游船游艇码头,应当在每年度投入运营前30日内提交当年度运营情况材料。临时性游船游艇码头应当在取得临时用海批复并建设完成码头后,投入运营前5日内,提交临时运营情况材料。
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和县(区)主管部门应当对游船游艇码头提交的运营情况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规定》强调,游船游艇码头建设完成后,未按照规定经交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游船游艇码头存在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处罚权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游船游艇码头未按照设计或公布的功能使用码头及附属设施设备,从事禁止活动事项的,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游船游艇码头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安全、消防、救生和环境保护设备及器材的,由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统筹:田哲轶 江虹
审核:贾楠 张璇
监审:王勍
终审:何义安 周岩 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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