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
一、自7月25日起,全区不得新增违法建筑。对新增违法建筑,一律拆除,在项目征收范围内一律不给予任何补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重处理参与违法建设的土地权属人、使用人、投资人、施工人、受益人等“五类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取得合法报建手续的建筑,必须停工,限期拆除排栅和升降架等施工机械,清除建筑材料,撤出施工人员。
三、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属地街镇、村(居)社不得向违法建设当事人发放出租、转让以及临时经营场地使用等证明;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其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和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个人)严禁向其提供服务;住建、国规、市场监管、卫计、文广、公安、农林、食药、司法、出租屋租赁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有关证照、许可证、备案证明。
四、对参与、策划、支持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查处过程中,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市民对违建行为进行监督。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