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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 触目惊心!花都这3宗环境涉刑案件曝光!
今年1月,
花都区环保局共向区公安部门
移送环境涉刑案件3宗。
希望以这些前车之鉴,
提醒广大企业主,合规合法经营,
切莫怀抱侥幸心理,
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谋取利益,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花东镇某电器配件厂外排重金属超标废水
2019年1月4日下午,花都区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并依法查处位于花都区花东镇九子村旧小学内的某电器配件厂外排含重金属超标废水的违法行为。该厂主要从事生产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已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
该厂外排的生产废水经花都区环境监测站取样检测,铜污染物浓度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十倍以上,区环保局认为该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四)项情形,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2019年1月10日,区环保局将该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
赤坭镇某无证废铝渣加工厂非法加工废铝灰
2018年11月5日晚,花都区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并依法查处位于花都区赤坭镇莲塘村小径第三经济社一鱼塘旁1家无证废铝渣加工厂,该厂非法进行废铝灰加工,生产后产生的残余废铝渣未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回收,倾倒其加工点周边坑塘。
花都区环保局委托有监测资质的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现场废铝渣、坑塘内的废铝渣和废液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检测结果认定,现场废铝渣、坑塘内的废铝渣和废液均具有毒性物质含量超标的危险特性,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中的“危险废物”;经有计量检定证书地磅称重,净重为4.07吨,区环保局认为该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二)项情形,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2019年1月16日,区环保局将该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
赤坭镇某无证废铝渣加工厂非法加工废铝灰
2018年10月26日,花都区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并依法查处位于花都区赤坭镇国泰村旧采石场西侧旁的1家无证废铝渣加工厂,非法进行废铝灰加工。
花都区环保局委托有监测资质的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现场废铝灰、现场旁的坑塘内水体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检测结果认定,现场废铝渣具有毒性物质含量超标的危险特性,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中的“危险废物”;坑塘内水体中氟化物含量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限值;经有计量检定证书地磅称重,净重为3.18吨。区环保局认为该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二)项情形,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花都区环保局取得正式检测报告后,已于2019年1月31日向区公安分局移送案件。
目前,
2019年移送的3宗案件正审理中,
违法者必将为自己的行为
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两项《解释》的先后出台,无疑为环境执法提供了一把“利剑”。据了解,2013-2016年,花都区环保部门按“解释”向公安部门移送环境涉刑案件共12宗;2017年1月实施新的“两高”司法解释后,2017年至2019年1月31日,花都区环保局移送环境涉刑案件共22宗。
来源:今日花都
图文:冯理聪 通讯员:杨帆
编辑:花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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