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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男子强奸醉酒女未遂,自称“性无能”。法院:能不能,都是罪!

今日花都 2022-01-14




一名男子在广州市花都区送醉酒女回家时,欲“霸王硬上弓”,幸得该女子的情人及时赶到,强奸才未得逞。被抓后,被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男子表示自己患有性功能障碍症,无法实施强奸,所以应判无罪。


日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

对他的这一辩解作出了回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1时许,湖北利川人谭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太子广场,以送被害人洪某回家为借口,驾驶粤R号牌小轿车将洪某带至狮岭镇某停车场,并趁洪某醉酒之机强行抚摸,且不顾被害人洪某的反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但因他人赶到现场阻止而未能得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谭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谭某某自动到案,对被害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谭某某

随后上诉称其并未实施强奸行为,

自己在案发前即已患有性功能障碍症

无法实施强奸行为,

请求法院改判无罪。


对于谭某某是否实施了强奸行为,二审广州中院经查,全案现有证据已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谭某某强奸未遂的犯罪事实。


对于谭某某辩称自己患有性功能障碍症,二审法院认为,其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即使谭某某患有性功能障碍症,但这一疾病只能证明其患病期间可能无法进行正常的性交行为,而能否进行正常的性交行为并非构成强奸罪的必要条件。谭某某仍然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适格主体,并能够实施侵犯妇女性自主权法益的行为。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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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花都

编辑:花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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