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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法治故事需要的不止是结局】

2016-12-24 法律读品

来源:园丁6号。法律读品”投稿邮箱:leo1934@qq.com


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对“雷洋事件”中邢某某等5名涉案警察的不起诉决定。受人瞩目的雷洋案,在法律程序上划上了一个休止符,年度故事有了结局。




决定一出,就像滚烫的油锅里掉进了一滴水——炸锅了:

“聪明的我早有预料。”

“找我五毛钱!”

“好一出大戏啊。”

“嫖娼就该死?”


不可否认,从来都是批评容易建构难。此刻无意加入对战大军,在此仅谈谈议论最多的一些问题。


如何解读北京检方的决定?


其实结局怎样并不是主要问题,我们想明白的是“理”在哪里。


●仅仅认定玩忽职守是否合适?


  • 涉案警察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

  • 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洋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

  • 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以上种种,一个玩忽职守罪足够?

这里就有必要拿本刑法来分析了。

涉案警察脚踩雷洋颈面部,肯定执法过限,但不是出于义愤,没有私人恩怨,哪个端着铁饭碗的人不知道出了人命自己脱不了干系?说涉案警察借执法之机,故意害死雷洋确有些过了。


而需要用刑法来评价的,是涉案警察没有使用规范的控制手段,导致雷洋身体出现异常,之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在权限范围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应当以玩忽职守追究刑事责任。


●不起诉是否适当?


检方披露的事件进程是这样:


  • 专项部署→蹲守执勤→发现对象→追赶盘查→试图逃跑→制服控制→试图跳车→制服控制→身体异常→怠于救护→雷洋死亡。



既然以上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为什么又不起诉?

回顾一下整个案件经过吧:

案件起因来看,涉案警察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怀疑雷洋有违法行为,对其进行盘查,依据正当合法;

案件过程来看,对执法对象实施的全部行为,目的都是为了完成执法任务;

嫌疑人行为来看,涉案警察没有及时采取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但在确认雷洋身体出现异常后,将雷洋送医抢救,从常理来讲,不会是故意放任他人死亡;

认罪态度来看,涉案警察在检察环节最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也符合坦白法定从宽的刑法规定。

不起诉这个结局,也许不能让人人满意,但真没有反对者想的那么黑暗,相反,这正是我们所追求的法治社会的张力。


●不起诉是否万事大吉?


说一千道一万,五名涉案警察毕竟不无辜,出了一条人命他们不用承担责任?没那么简单,这些年因为被调查人自杀受到处分的警察都不少,更何况这个案件?

虽然不必坐牢,但五名涉案警察必须按照纪律规定处分。检方对外公布,已依法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雷洋案”留给我们的会是一声叹息?


故事已经结局,但这个举世关注的案件,其背后的意义,无疑需要进一步发掘。


警察执法的红线在哪里?


其实我们内心充满矛盾。警察对违法个体的权益保护相较于合法群体保护相对不周,这是被诟病的。但如果完全约束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的临场应变、当机立断的权利,他们可能个个等待指令行事,突发事件又有谁会站出来处理?

对那些蓄意挑事、作奸犯科、屡教不改之徒,总不能让警察“下跪执法”吧?警察的职责是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限制他们对违法者的执法权,我们这些守法人的利益谁来保障呢?

所以,我们需要警察积极执法,却不能放任警察随意执法,必须为他们划一条红线,防止合法执法中升级暴力制服违法者。以下的内容,看上去老生常谈,甚至有些八股,但在雷洋案的背景下,将之付诸行动显得异常重要及可行:


规范警察执法,必须更新执法理念,树立红线意识,加强执法办案的纪法规程学习,体现违法和犯罪行为区别对待,合理使用暴力措施,以制服控制压制反抗为限,尊重和保障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公共安全感如何维护?


雷洋案,对我们冲击最大的,是那一份安全感。

在每个人的心中,警察的使命是保护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警察是整个社会公共安全感赖以存在的重要力量,群众遇到不法侵害时,最多的还是希望警察能够为自己排忧解难。

可是,雷洋案让我们担心,要是有一天自己成了“忧”、“难”,是否会沦为板上鱼肉?

是的,警察的执法给我们安全感,警察的越界却会给我们不安全感。老百姓从内心深处希望警察队伍是信得过的力量,也愿意相信警察能为自己服务的。警察的很多辛苦我们看不到,但一个“雷洋”却能挑动我们脆弱的神经。

警官们,吸取教训,加强纪律约束,查堵管理漏洞,“防范办案风险,更加规范合理用警,尊重和保障人权,能够保证办案安全,也能守护我们心中的公共安全。


故事结局后,警察的执法责任依然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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