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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还靠谱吗?“13大禁令”下网络借贷还有明天吗?】

2017-03-06 蒋阳兵 法律读品

来源:作者投稿,作者系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题《说好的金融创新呢?网贷监管细则纷纷落地,互金人哭晕在厕所!》“法律读品”投稿邮箱:leo1934@qq.com



201581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颁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整体上是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的经济模式持支持和鼓励态度,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做出的原则性的指导和要求。不久,各地不少平台出现状况,影响了社会稳定。

 

2016824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信息办联合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对网贷平台进行规范。为避免《办法》对行业造成的巨大冲击,《办法》第四十四条做出了12个月整改期的安排,让网贷平台在这一年整改期内通过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促进机构规范发展。同时,备案管理成为了监管的一个主要举措。随后,各地监管部门纷纷采取了专项整顿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行动。

 

2016年底,中国银监会、工信部、工商总局向下属机关下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该指引为上述三机构内设的办公厅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下发,并未对外公开。经笔者审阅网络上流传的影印本,对备案登记提出了8项内容的要求,另设有兜底条款“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2017年始,迫于《办法》对整改期限的日益紧迫,各地纷纷颁发了登记备案细则。


201724日,厦门市金融办率先出台《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17213日,广东省金融办就《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至223日止,目测近期即将颁发正式文件。


该细则要求网贷机构提供21项的内容,并设有兜底条款“省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三条要求:已存续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于20174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这个期限比去年的“824暂行办法”时间提前了4个月。对于粗放发展且数量极大的广东地区网贷平台来说,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2017222日,由上海金融办牵头组织召开了内部会议,商讨并在下发了纸质版《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下称《实施办法》)详细制定了关于上海市新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所需要呈交的具体材料,共计12项。上述三地的规范性文件均要求网贷机构在申报登记备案时,要求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综合中央部委规章和地方的监管细则,网贷机构要想顺利完成备案登记,注定是一场不是一个人在战斗的战争。


一、网贷平台的义务


  1. 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2. 对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审核识别违法犯罪行为;

  3. 防范欺诈行为;

  4. 开展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确保出借人知悉借贷风险;

  5. 报送和披露信息;

  6. 信息内容管理,信息和交易安全;

  7. 配合相关部门防范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8.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13大禁止性规定(绝对不能触碰的红线)


  1.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 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 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 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 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 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管理登记指引》和地方细则,备案登记条件如下:


  1. 依法成立,经营范围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2. 法定代表人、高管、关键部门负责人符合任职资质;

  3. 合法合规经营;

  4. 内控制度完善;

  5. 第三方资金存管;

  6. 第三方合同存证;

  7. 信息安全测评;

  8.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

  9. 专项审计报告;

  10. 第三方征信机构专项评估报告;

  11. 完成整改要求。


看着上面满屏的1234……,还有那不可揣度的兜底条款和日益逼近的430,目测互金人甚是纠结。


今夜,我们都是互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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