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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马蓉离婚案真相:“出轨”在法律上不算过错,一分不赔!

2018-03-05 周鸿煊 法律读品

来源:作者投稿。“法律读品”投稿邮箱:8918900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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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1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宝、马离婚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法院判决书虽然认定了马蓉出轨属实,却驳回了王宝强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为什么呢?因为“出轨”在法律上根本就不是“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和出轨沾上边的只有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


司法实践中,对“重婚”的认定标准是很严格的。判断重婚的标准主要有以下5种情形:


1.双法律婚型。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既有通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通过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在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而重婚。


3.双事实婚姻型。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及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姻的重婚。其中与配偶的婚姻属于法律上的“事实婚姻”,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4.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形成上述的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第三者型。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却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而重婚。


认定以“夫妻关系(名义)共同生活也较为严格。比如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


除了以上“以夫妻名义”的行为以外,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名义的”证据。


马蓉跟情人宋喆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不构成“重婚”。那么,他们是否构成“同居”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在这里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指“包二奶”“包二爷”“姘居”等现象。也就是要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双方同居前存有的不正当关系的稳定程度、双方的主观追求,以及与那些偶然的、无固定场所的通奸、姘居关系进行比较等诸多因素。



因此就算马蓉、宋喆两人经常暗度陈仓,可只要他俩没有公开长期同居,在法律上就没什么过错。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别说“出轨”,哪怕就是有了私生子,对方也不能申请精神损失赔偿。


那么,王宝强想要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马蓉作为出轨方,而且收入不如王宝强,总会处于劣势吧?抱歉,法院按照司法惯例判决“一人一个”,不偏不倚。


这个判决结果,打破了无数吃瓜群众的幻想——他们都以为,出轨方就是过错方,会净身出户或少分财产,事实上,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尽管出轨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属于违法行为,但出轨本身不会导致净身出户。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出轨方就要净身出户,也没明确是否要少分财产。即使有了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但司法实践中多倾向于认为“出轨方净身出户”协议无效,此类协议应当依靠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履行。


所以大家视为大逆不道、足以沉塘的“出轨”,在婚姻法里,根本不算个事!被出轨一方,不管你如何痛苦,如何生不如死,可在法律上,认为你没有受到精神伤害,说得难听点,所谓的痛苦和伤害,只是你自己想不开而已。


曾有一位大姐,得知老公出轨后,打算花20万元请私家侦探搜集老公出轨的证据,以为在离婚官司中占据主动权,可以让老公净身出户或少分财产。


律师告诉她,这种非法收集的证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即使被法庭采信,她也不能多分到一分钱。可她不相信,结果白花了20万元。


一个有着20多年工龄的民一庭庭长说,“出轨”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被认定为“重婚”(可追究刑责,另案处理)或“同居”,“精神补偿”也不会超过5万元。


这就是说,哪怕夫妻俩分割的财产价值过亿,“过错方”也最多只需要付出5万元代价而已,真的不值一提。


“宝、马离婚案”的判决结果,让很多女人不满,她们担心老公出轨并提出离婚的话,自己得不到任何补偿,白白便宜了老公和第三者。


其实,真正对该判决感到脊背发冷的并不是女人,而是男人。


中国素来有“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男人拼命打拼,养家糊口,可一旦家中小娇妻养了小狼狗、小奶狗,男人不仅白戴绿帽,离婚的话还得分出一半婚后财产,让老婆和她的小狼狗、小奶狗享用。可法律规定如此,能咋的?


被出轨者如气不过,将出轨者暴打一顿呢?抱歉,根据《婚姻法》第46条,这属于“家暴”,被出轨者反倒成了过错方,要给与对方“精神补偿”。


所以从这点上来讲,王宝强的选择算是很有智慧的,把马蓉出轨的行为诉诸公众视野,这下马宋二人就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在道德上,“出轨”是大恶,可以万众唾骂;可在法律上,仅是“夫妻感情破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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