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企业临时转产防护用品,最高奖补100万【复工复产】
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
2月免收房租,3、4月减半收
企业临时转产防护用品最高奖补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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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
我市正式印发
《清远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下称《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
参与防疫的企业贷款做到 48小时内放款
《政策措施》表示为中小企业提供应急专项贷款,由国开行广东省分行向参与疫情防控企业按实际需要提供低成本贷款。
应急贷款在定价方面给予优惠,均按一年期LPR-85BP(目前为3.3 )执行利率。应急贷款项目采取担保或免担保授信,全部按绿色通道办理,参与防疫的企业贷款做到 48小时内放款。
粤财普惠金融(清远)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适度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鼓励地方融资担保机构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担保额度。
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最长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
《政策措施》提出,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 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或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同时,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此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2月免收房租
《政策措施》还明确,通过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减轻要素成本压力、延长合同动工及竣工期限、降低企业运输负担、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全方位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其中,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2月房租免收,3、4月份房租减半征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用电客户2019年12月至2020 年1月的电费违约金免算至2020年2月29日;暂停电话及现场催收电费;执行欠费不停电至2020年2月29日,保障客户的正常用电。
对于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在广东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使用权 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竣工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相应顺延。
降低企业运输成本方面,除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的运输车辆,对在清远市内受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运输达标车辆核查,核查结果全市互认。网上优先办理普通货车车辆年审。对清远市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出的物资保障运输货运车辆,发放应急通行证。
同时,加快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对具备开工、 续建条件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实行特事特办、加快审批,争取 尽快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尤其是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开辟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 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
企业不裁员可返还其上年度
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于企业用工,将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其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努力稳定就业,上年度未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并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省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参保困难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 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企业临时转产防护用品最高奖补100万
《政策措施》表示,在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设立专题,对在2020年1月10日至6月30日期间,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以及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生产符合卫生标准,纳入国家省市物资调拨或产生实际销售的防护用品的工业企业给予优先支持,主要通过事后奖补方式,对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投资部分按不超过20%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象不受项目实施规模限制,未及时办理备案登记的项目,可在完成投资生产后补办技改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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