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自由的诸多含义
图:George Bellows
“旧的真理若想保持其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力,就必须不断地用后来人的新语言和新概念对它重做解释。那些曾经被证明是最有效的表达方式由于不断地被使用而越来越失去其原有的意义。”
这是哈耶克在《自由宪章》前言部分的前两句话,开门见山讲述他为何写。如同哈耶克的大部分书一样,这本书依旧不好读,既有哈耶克对长句的偏爱,也有其一贯的表述模糊。就开头这两句已经让人觉得十分拗口了,在人们对文字越来越缺乏耐心的今天,这种表达方式无异于自绝于读者。
因为有《通往奴役之路》的加持,哈耶克的名头还算响亮。但其实当时多数人读的《读者文摘》简化版,真花时间去啃下原著的人依然是极少数。这其实一点也不奇怪。但这对一些十分重要的理念而言则是巨大损失。
过去的很多思想家几乎都不注重传播,无论是不屑还是办不到,结果是小圈子里转悠。还有另一个也十分符合人性的原因,即便是大师也不太愿意承认自己在某些方面能力的欠缺,比如深入浅出的能力,抱团鄙视恰好能够让自身认知变得协调。因此一个写流行读物的学者在他们学术圈子里会被瞧不起的。那些面向大众的写作都会被无情地冠以“二道贩子”,似乎搞学术研究和浅显易懂的表达之间是绝对不相容的。但这从来就没有科学的证据。相反,在诸多的领域里有一些顶尖的大师可以同时把这两件事干好,比如费曼。
然而整个人类的思想史,真正做过颠覆性原创的都少之又少,无论艰涩晦涩又或者通俗易懂,大家都不过是在重复旧的真理。
哈耶克开头那句话简单讲就是:古朴的道理需要当下的语言重新阐释。但是哈耶克在当时所使用的“新语言”在今天已经是旧的了。这里语言的新旧之分不仅在于语言本身在使用中的进化,还在于面向群体的知识结构和背景差异十分明显。然而理念(我们暂且不称之为真理)确实又依然是那么些,有待于更贴近当下人们阅读习惯的传播。
《自由宪章》的第一章就是要理清“自由”这两个字的真正含义。
“自由”可以说是最高频的日常用语之一了,不仅足够日常,并且也撑得起大场面。无论诗人还是野心家,都对这个词爱不释手。渴望自由是人的天性,人人都向往自由。有史以来人类社会接连不断的冲突和暴力,双方都声称自己是为了自由。因此,自由也是最容易被误读和被用心险恶之人利用的词汇之一。
什么是自由?在诗歌和檄文之中往往代表一种美好的事物。有个简洁但抽象的定义就是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因此,哈耶克认为,“如果从人所处状态的角度理解会更清楚一些”。孤岛上的单个人是无所谓自由与否的,即便他可能遭遇猛兽的袭击,但不能说他的自由被侵犯了,只能说遭遇了大自然的危险。自由所说的状态与他人有关。所以,自由专门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能够侵犯它的惟有他人的强制。
彻底的完全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在一个社会里,人们只能逐步接近自由的状态,不可能完全达到。而且,这不是什么高深的定义,恰恰相反,这是最原始的意义。最质朴的自由理念。
哈耶克不赞同将“权利”等同于“自由”,这一点我百思不得其解。持保留意见,因为只要“权利”的定义是行使个人财产权,权利基本可以等同于自由。
真正的自由经常和一些主观自由定义相混淆。比如一个人不想上班,可能会说“我这一天天的一点自由也没有”;又或者因迷恋某人而成为“感情的奴隶”,用今天恶俗的流行语叫“舔狗”;还有就是因为缺乏一些常识进而做出一些糟糕的选择……等等所有这些看似“没什么自由”的状态其实跟“自由”本身无关。
另一种容易混淆的是把“自由”等同于个人的“能力”。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自由并不等于每个人都有能力获得幸福。但就这句话而言,人很容易理解,但在各种野心家的宣传之下,在贫富差距等残酷现实带来的心理落差,人们就会抛弃自由的定义,认为妨碍自己成功的一切因素都是一种对个人自由的侵犯,从而感叹社会的不公平。比如说,有些富人的确可以一辈子不上班,游手好闲,看起来相当自由。这在苦逼搬砖的人眼里他们明显“比较自由”。这样很容易就得出一个荒谬的结论,更多钱才有更多自由,财富再分配的呼声也就变得顺理成章。
所以虽说看起来或者多数人都觉得自己是热爱自由的,但实则未必。因为从他们在日常生活的种种呼吁诉求当中可以看出,他们要的不是自由,而是我喜欢,这东西对我有好处。至于是否构成对别人的侵害,多数人并不关心。因为当自由赋予每个人之后,其行为结果并不必然带来期待的皆大欢喜。一个人有做生意的自由,生意意味着风险,很大可能倾家荡产。因此自由也意味着责任,自由就是你要对自己权利范围内的所有活动负起责任,否则就不配拥有自由。然而我们触目所及,尽皆是要求更大的力量对生活中这样那样的事情“负责”。
有些状态看起来有了更多选择,实则并非自由。比如奴隶主跟奴隶说,面包、玉米、土豆选一样吧(还可以列出更多)。听起来有好多选择呢,但这其实并非真正的自由状态,仅仅是多了几个选项而已。而一个自由人或许只能吃得起土豆,面包买不起,却是自由的状态,只不过是他当前的能力不足而已。
真正的自由和诸多也号称是自由的差异是:一种是除了一般原则禁止的,所有其他事情都可以做;另一种是除了明文规定允许的,所有其他事都不能干。你也许会说,这不就是我们说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嘛。显然不是,这里是“法律”和“一般原则”的区别,各国的法律差异不少,且都不是永恒不变的,法不是普遍的真理,且在适时变化之中。因此反复审视、探讨、改进法律内容本身其实是改善人自由的更加直接和务实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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