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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嘟假嘟?小心醉驾的“五大误区”
为抓实醉驾犯罪预防,增强驾驶员法律意识,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实际,总结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过程中常见的“五大误区”。一起来看看,以下认识误区,您中了几招?
误区一:“我开的是二轮摩托车,不是汽车,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汽车与二轮、三轮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摩托车同样涉嫌危险驾驶罪。
酒量大小与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联系,判断酒驾、醉酒也不是以头脑是否清醒、脸部是否泛红为依据。根据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以上,则为酒后驾驶;达到80mg/100mL以上,则为醉酒驾驶。
根据司法解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但在被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根据司法解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根据司法实践,作为机动车车主,虽未亲自驾驶,但具有以下行为,仍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一是明知他人醉酒且要求驾车,仍将车辆借给对方驾驶;二是明知他人饮酒,仍教唆、指使、胁迫对方驾车;三是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对方饮酒,致使其酒后驾车的。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生命诚可贵,饮酒莫贪杯
请时刻谨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来源:鼎湖检察
编校:翁绮琳、李豪
编审:罗鉴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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