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问题与治理
文/巴曙松,范硕,陈重行
资产管理业务带动了金融一体化进程,增加了金融机构间的关联性。这种相互联系、依存的关系,从微观个体的角度掩盖了风险的暴露,但从宏观的角度却进一步增强了系统性风险。而资产管理业务的不断创新又增加了风险的相关度和复杂度,系统性风险问题更加错综复杂。由此,要求金融监管应与时俱进,协同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然而,由于法律缺陷、监管逻辑混乱、宏观审慎监管缺失等原因,导致监管低效化,无法为金融市场稳定提供应有支撑。
第一,法律缺陷引起监管空白,资管行为的法律性质模糊,监管缺失清晰的法理边界作为支撑。一方面,《证券法》中缺少对“证券”的功能定义,导致与法律上的“证券”具有功能同质性的资管创新产品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由此引起法律监管缺失,企业的“实质性证券融资”行为缺少充分的、科学的法律环境。另一方面,资产管理业务适用的法律关系不统一、不明确。目前中国资产管理业务适用的法律关系有信托、代理、有限合伙等,这导致资产管理业务的各交易方关系不统一,其准入、权责边界不清,导致难以有效统筹平衡各方利益,为滥用受托人权力、侵害客户利益等问题提供温床。
第二,监管逻辑混乱导致资产管理行业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并存。首先,现行立足于机构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基本逻辑,一方面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资产管理主体视为资金中介,如按照间接融资监管逻辑则存在监管过度问题。其次,资管行业游离于间接融资监管与直接融资监管之间,不但使“刚性兑付”缺少资本、资源约束等间接融资监管抓手,而且这种隐性兜底也替代了应有的信息披露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直接融资监管机制,导致极易产生套利空间,促使金融风险更加复杂化和隐性化。
第三,审慎监管缺失导致资产管理行业潜在的系统性风险不断增大。审慎监管缺失加剧了金融市场的投机行为,形成资本市场挤兑,引起资产价格下跌及流动性枯竭,致使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更加复杂化。其主要体现在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监管长期缺位,而微观审慎有效性不足。
基于资产管理行业这种监管低效化问题,可从夯实法律环境、强化监管工具及完善监管架构三个方面出发,探索完善资管行业的监管路径。
一是以夯实金融市场法制环境改进监管逻辑。首先是提高直接融资市场的法制水平,改进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逻辑。以《证券法》的修订完善为契机,统筹直接融资监管的法律基础。处理好金融发展、创新、风险和监管的四位平衡体,逐步完善对“实质性证券融资”行为的功能定义,完备证券民事法律关系,将“行为-机构”监管升级为“功能-行为”的监管模式。其次,立足于直接融资市场,重构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逻辑。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对公募产品实行以信息披露为目标的注册制,对私募产品实行科学合理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激化金融市场对调节“效益”与“风险”间平衡关系的决定性作用,以推动执行合格投资者制度作为监管起点,锻造金融市场的天然风险抵御能力。
二是以风险并表为视角丰富完善审慎监管举措。一方面,以风险实质作为并表监管的基本原则,加强对信托、资管计划等“表表外业务”的并表监管,实施资源约束规模;提高从集团层面对下属机构的并表深度,以控制风险传染及暴露。另一方面,以风险穿透视角构建审慎监管的信息基础,建立常态化的监管信息协调机制,打破分业监管的信息共享体制障碍。
三是在构筑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一体化的监管组织框架下,关注监管机构的改革问题。首先,监管机构可逐步向法定机构转型,缩小监管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增强监管行为的可预测性、独立性。其次,建立有别于政府运作模式的管理机制,逐步与“技术流”相适应。最后,提高监管决策的透明度,使市场充分、准确地感知监管的决策路径并实施合理预测,以决策机制透明化逐步提高监管运作的规范性,以及监管决策的专业性、权威性与有效性。(完)
(本文节选自《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该书已于2016年9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作为一位研究人员个人的看法,不代表任何机构的意见和看法)
本篇编辑:何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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