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互联网金融:拨开云雾见青天
文/范硕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是给传统金融带来“颠覆性”冲击,还是更多成为传统金融辅助性、补充性和完善性的延伸?其本质究竟是“新金融”或“第三种金融业态”,还是仅仅局限于传统金融服务在资金获取与服务供给上的渠道创新?在当前互联网金融走进行业景气的转折点时,有必要回顾行业近年来的发展历程,从运行机制本身重新审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厘清行业乱象的根源,寻找行业重生的市场空间。
结合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将互联网金融运行机制分为四类:理财类互联网金融、支付类互联网金融、信用类互联网、大数据类互联网金融。从四类互联网金融运行机制分析可见,互联网金融对支付清算、资金流动、产品渠道、市场格局均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对传统金融格局的“颠覆性”冲击与实质性影响依然是有限的。这主要体现为:一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模式并不相互排斥,恰恰是二者的交互融合。二是在“金融的互联网化”中,互联网技术的功能是支持、融合、补充、完善,而非替代;在“互联网的金融化”中,互联网技术对现有信用体系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整体影响力尚在逐步培育中。三是从交易属性来看,无论是“金融的互联网化”还是“互联网的金融化”,最终目的是实现资金融通,核心是通过新技术加强金融的风险控制,始终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属性。四是从金融功能来看,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创造新的金融功能。
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互联网金融风险集中爆发。这种行业乱象并非互联网金融自身的运行机制出了问题,更多是一些平台企业借用互联网金融与金融创新的名义,进行着“伪互联网金融”,不断冲破监管红线、扰乱金融秩序,给投资者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失。行业乱象的根源在于:一是立法与监管的双重缺失。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特点,其本身附有的虚拟性、技术性及创新性特点,会给互联网金融增加系统性的隐形风险,使风险形势更趋复杂化。二是征信体系不完备。互联网金融中的各种业态都需要使用征信,没有完善的互联网征信体系,就没有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三是行业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在注重用户体验和追求极致效率的过程中,容易忽视金融安全与风险控制,偏离金融的本源。四是伪互联网金融的异化。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不应该涉及“资金池”、“自融”等监管红线,与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有着本质区别,然而那些披着互联网外衣的“伪互联网金融”带有自我毁灭的破坏性。
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在面临大洗牌,在现有金融服务体系覆盖不足的条件下,互联网金融通过提高金融效率,能够填补金融供给不足,市场对互联网金融仍有旺盛需求。随着行业发展趋于理性,此次全面整顿过后,互联网金融仍然具备较大创新空间与颠覆力量,在细分市场领域给予传统金融体系更好补充和升级。主要体现在:一是为顺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提供精准化、个性化、订制化金融服务,比如在细分垂直领域构建消费场景,融入消费金融服务;二是由互联网巨头攻下传统金融领域的最后一个“堡垒”——大数据征信,由于对数据采集与数据管理的成本和技术要求较高,未来互联网金融巨头将与传统大型金融机构将直接展开正面竞争。(完)
(本文节选自《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该书已于2016年9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作为一位研究人员个人的看法,不代表任何机构的意见和看法)
本篇编辑:何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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