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卫军会计师专栏】陈波、吴卫军:应该允许中国企业自主选择会计年度吗?
文/陈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卫军(普华永道北京首席合伙人)
一、引言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都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会计年度。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强制要求企业的会计年度必须是公历年度的国家之一。《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统一会计年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为政府通过财政、预算、税收、统计等职能进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了一定的便利。然而,统一会计年度限制了企业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经营周期、业务模式等因素自主选择最合适会计年度的权利,影响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报告活动的效率。
强制规定企业只能选择统一的会计年度,体现的是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管理经济的思维方式,它主要是从政府自身的便利,而不是企业的需求出发,强调企业应服从政府的统一管理,企业的会计年度应该与政府的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中共中央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和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把应该由企业决策的事交还给企业,把该由市场决定的事交还给市场。在此背景之下,我们有必要思考: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几乎全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会计年度的情况下,我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是应该维持统一会计年度的立法规定,还是赋予企业在会计年度选择方面必要的灵活性?
二、世界各国企业会计年度的选择与影响因素分析
为了解世界各国会计年度的政府规制及企业选择的概况,笔者收集、整理了2015年财富500强企业(以下简称样本企业)的会计年度和所在行业等数据。2015年财富500强企业数据表明,大多数(72.8%)财富500强企业选择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但也有27.2% 的财富500强企业选择非公历年度。
影响企业会计年度选择的因素包括下列两个方面:在宏观因素方面,法律体系对于企业会计年度的选择有着重大影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企业在会计年度选择上存在着系统性差异。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样本企业选择非公历年度的比例(37.24%)显著高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应比例(20.72%)(Pearson χ2 =16.43,p=0.00);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的样本企业在会计年度选择方面的离散程度高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样本企业。除法律体系之外,企业会计年度选择还受到国家政治经济及税收体制、自然区域地理环境、文化等宏观因素的影响。
在微观因素方面,我们的研究结论与当前关于企业会计年度的学术研究结果相似,企业的会计年度选择主要受企业规模、行业类型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财富500强企业可以被看成是规模一致的企业,因此,行业类型是财富500强企业选择会计年度的主要影响因素。例如,73%的零售业企业,67%的服装企业,55%的食品与药品店,50%或接近50%的家居产品企业、传媒企业、工业企业、批发企业和技术企业选择非公历年度为其会计年度。在其他因素中,我们观察到以星期为单位安排其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会选择“广播日历”、4-4-5日历和ISO星期日历为基础来确定其会计年度,苹果公司和思科公司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
三、放松统一会计年度限制的价值
会计年度的选择,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活动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影响。首先,会计年度是统一规定,还是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或变更,会影响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统一会计年度最大的优点是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放松统一会计年度限制引发的主要顾虑之一就是会计信息可比性的下降。然而,仅仅以可比性的下降来否定放松统一会计年度限制的改革建议,理由是不充分的。我们认为,虽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会计年度有可能会降低会计信息在一个时点上的可比性,但这一改革能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另外两个重要特征,即相关性和如实表达,从而在整体上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其次, 集中统一的会计年度,造成从事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量过分集中,并成为限制审计质量提高的重要资源因素。放松统一会计年度限制,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更加均衡地分配工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创造更好的制度条件。
第三,如果国家适度放松对会计年度选择的限制,企业就能选择一个更好地满足自身经营管理需要的会计年度,在生产旺季减少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方面的资源占用和成本付出,使管理层更加专注于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最后,企业会计年度改革不仅会使企业受益,也会使政府自身受益。改革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虽然会造成短期的不方便,并要求其付出必要的政府配合成本,但此成本估计不宜夸大。因为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一样,放松统一会计年度限制能使监管时间和成本在年度内均衡分配,从而提升整体工作效率。
四、放松统一会计年度限制的政策建议
财富500强企业的数据表明,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月份集中于1月、3月、6月、9月和12月。这说明,允许企业选择这几个月份作为会计年度截止月份,能够满足绝大多数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报告的需要。由于我国传统过春节的因素,1月份并不适用于作为我国企业会计年度的截止月。为此,我们建议在《会计法》中明确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为我国企业可选会计年度的截止日。它将企业会计年度的选项,由一个扩展到四个,兼顾了强制性和灵活性,能够实现会计、审计和相关监管工作均衡化分配的目标,并且可以将改革带来的政府配合成本控制在适度的范围之内。
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可行度较高的改革方案。这一方案尤其适合于上市公司,它与现有的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体系是完全契合的。
放松统一会计年度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举措,而我们的研究存在着样本集中于财富500强、不足以代表企业总体的局限性,建议财政部门在《会计法》修订过程中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修订项目,组织专家学者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并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另外,我们相信,将3月、6月、9月和12月作为会计年度截止月份对中国的小微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有利性会大于世界500强,没有对这一论题展开深入的实证研究也是这篇论文的局限性。(完)
文章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本篇编辑: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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