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注销登记办理服务指南
死亡注销登记办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常住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向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死亡证明,原件1份。包括:公民死于医疗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书》;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书。
(二)死亡人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注销户口。
十六、结果送达
可由窗口直接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布。
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