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服务指南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设区市的市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报条件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居住在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近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报材料目录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
(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交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要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二)房屋租赁证明或所有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一份。
十、申报接受
服务窗口受理。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窗口办理:申报人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提交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场直接办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网上办理:流动人口可以通过互联网“杭州市居住证服务平台(网址:http://zjjzzgl.zjsgat.gov.cn:9090/zahlw/index)”、“新杭州人家园”微信公众号“新型居住证”栏以及“警察叔叔APP”居住信息申报模块自主申报。
十二、办理方式
1、窗口办理;
2、网上申报。
十三、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同意或不同意决定,出具办理居住登记告知单。
十六、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公布。
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公布。